从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宏观角度分析,中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应当以当事人为核心,构建一种权利本位型民事司法体制。就诉讼模式而言,不能简单地说要“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因为“当事人主义”是一种用来分析具体诉讼制度的理论范畴,在现实中并不存在纯粹的“当事人主义”制度,“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都存在促进和阻碍当事人充分、有效行使权利以维护自身权益的因素。因此,我们当以是否有利于当事人充分有效行使权利,切实维护自己利益为标准,吸收、采纳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中的有益成分,摒弃阻碍因素。就再审制度而言,应加强当事人权利行使对法官审判行为的监督与制约。这里要考虑的是如何增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有效性。我们不仅要从立法上加强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保障,而且要在司法实践中设立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再审申请权的制度。例如,在再审程序中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增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力度。对于无力聘请律师的当事人,要进行法律援助。
当事人申请再审不仅要求启动再审程序的依据主要是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而且要求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必须在当事人申请的范围内,不能主动依职权提起再审或超越申请范围进行审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或参与诉讼的案件应限定在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范围内。其作为国家利益的保护者,在诉讼中处于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完全的实体和程序上的处分权,可以在再审中为调解、撤诉和上诉等涉及实体权利的行为。检察机关参与诉讼的案件,也应在程序上充分保障其作为当事人的攻击防御机会。
(三)再审立法的完善
基于上述分析,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应当涵盖下述内容:
1.提起再审的方式限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确定终局裁判的双方当事人。
2.提起再审的理由包括:
(1)有新证据足以证明通过再审将获得比原裁判更为有利的判决;
(2)原裁判认定事实的证据是伪造或变造的;
(3)作为裁判基础的刑事判决或行政决定变更或撤销的;
(4)原审审判庭组成人员不合法的;
(5)原审审判人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6)原审裁判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的;
(7)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经确认有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提起再审的时效。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原生效裁判作出后30日内提出,再审理由发生在原裁判确定之后的,自发生之日起五年之内可以提起再审之诉。
4.再审案件由原审法院或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
5.再审案件的审理:
(1)由再审法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2)对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包括形式上的审查和实质上(再审理由)的审查。形式上不合法的,以裁定驳回申请;实质上不合法的,以判决驳回申请。
(3)再审的审理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开庭审理、书面审理、调查询问的审理方式。
6.对再审案件的处理:(1)经再审,发现原裁判或调解书正确的,判决予以维持;如果当事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请的,裁定予以驳回的。(2)再审后,如果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撤销原裁判,作出新裁判。按第一审程序作出的裁判可以上诉;按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
7.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在终审判决的基础上酌情减收,若再审确属原审法院重大过失造成的,应退还当事人的诉讼费用。
【作者简介】
李祖军,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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