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在思想和制度层面上,建设当代中国法治社会,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具有超时代意义的内容,可以借鉴、吸纳,使之成为当代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传统法制作为一个整体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仍有许多内容经过改造以后,完全可以为建构当代中国法制社会服务。
从思想层面来看,早在春秋战国时代,法家针对儒家的人治思想就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并提供了一整套推行“法治”的措施和方法。法家的著名代表人物韩非就强调治国要“以法为本”。他指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29]韩非对法在治国中的重要性的认识,不乏真知灼见。虽然法家的“法治”是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下的“法治”,但其强调重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仍未过时。在法理学方面,他们对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有独到的见解,对促进中国古代法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同时期的中外法律思想或法理学史上,都是不可多得的。[30]再如儒家学说中的“仁政”和“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31]的民本思想,其现实价值是不能否认的。在我国封建社会,一些杰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也都曾对法治作过很多很好的论述。例如,明朝末年的黄宗羲就提出要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主张“有治法而后有治人”。[32]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后,受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开始在中国传播和被倡导,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是梁启超、孙中山、章太炎等。中国思想家、政治家的上述法治思想,在中国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在今天也仍有其现实意义。
再如,自秦汉以降,法理学因专制统治与礼教束缚受到严重压抑,但以注释法律为业的“律学”却一花独放,其精微缜密,无与伦比。举世闻名的《唐律疏义》即其结晶,因而得以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支柱。[33]“律学”的那种有自己的语言、体系和严密的内在逻辑的特点,很值得我们在今天的立法工作中学习和借鉴。
从宏观制度层面来看,中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积累了管理一个多民族大国的丰富经验。如维护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协助法官解决大量较小的民、刑事纠纷的民间调解,整饬吏治的监察制度,甄选官吏的科举考试等等,都曾受到国外的重视。以重视道德教化在调节和控制人的行为方面的作用为例,中国封建社会长期所采用的德礼与刑罚共同为用的社会控制模式,其之所以具有那样长的延续力,历经二千余年而未变,究其根源就在于道德教化、法制建设、制度建设三者联结交叉,密切配合,因此,在我国历史上出现了诸如“成康之治”、“文景之治”、“贞观之治”的著名盛世。综观我国古代法与道德教化综合为治的历史实践,剔除其糟粕,从批判总结的立场上探索这方面的历史借鉴,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控制手段的选择及控制模式的设立,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仍不无裨益。再如,在具体的操作制度层面,中国古代的科举考试尽管有许多弊端,但其进步意义在于,它能通过考试将社会上合格的人才吸收到政权中来。这仍然是我们今天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司法队伍建设值得借鉴的方法。其他还有官吏的考纪制度,监察制度等许多制度在今天仍也具有启发意义。
(三)重视具体法治
法治社会建设可分为宏观法治和具体法治。[34]所谓宏观法治,是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和理想,它包括了法治社会的理念、遵循的原则,法治社会的衡量标准和条件等一系列理论体系。宏观法治对法治社会的构建具有引领作和指导作用,因而没有宏观法治的指导,法治社会的建设就失去了目标和方向,也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所谓具体法治,是宏观法治的具体化、制度化,是法治的实践和法治的实现。在法治目标已确立的情况下,具体法治就显得更为重要。否则,法治的目标实现只能是一种空想。
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理论的指引,但法治的目标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法治社会建设没有捷径可走,法治的参天大树必须有一层层枝干的成长,法治的摩天大厦必须有一层层楼层的搭建。这“一层层枝干”、“一层层楼层”就是具体法治。我们不乏法治社会建设的各种方案,但是如何把它实现出来,有许许多多具体的工作要做。我们有太多的方案因为缺少具体制度落实而束之高阁。我们太满足于“想到”了,其实“想到”通向“做到”有十分漫长的道路要走,这个过程当中,起主要作用的不是抽象的宏大目标,而是具体的制度设计。
重视具体法治,关注法治建设中的具体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宏观法治原则的具体化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外国政治建设的有益经验,但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是我国在确立依法治国方略时的重要指导思想。因此,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如何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如何做到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等,对此,在理论指导和制度设计上,应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创新。
2、具体制度的完善,即关注法治建设中的具体问题
“重宏大价值而轻具体制度可能是我们悠久传统的一部分。”宣言不等于现实,“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实际上是由许许多多细微的甚至琐碎的‘小制度’合理构成的,仿佛滚滚长江本是由无数支江细流汇聚而成。离开了具体的法治,那种宏大而高扬的法治只不过是引起空气振动的口号而已。”[35]
在中国社会改革和法律运行进程中存在许多需要法律面对的问题,诸如如何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管理体制问题,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社会公平问题,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问题,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农民权益保护问题,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问题,等等;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诸如加强公民的权益保障问题,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问题,各个部门法在实施中的健全和完善问题等,这些都需要我们认真关注,从而为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提供理论上的指导和制度设计上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