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注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问题。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外国政治建设的有益经验,但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是我国在确立依法治国方略时的重要指导思想。因此,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如何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如何做到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等,对此,在理论指导和制度设计上,应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创新。在当前国家社会政治转型的过程中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被称为“历史轨道道路”,或者说是“长期道路战略”第二种模式是“民主突破”理论,或者说是爆破战略。前者可视为“软性”政治操作模式,旨在保持传统和社会的渐进式演化。后者可视为“硬性”政治操作模式,强调必须与过去彻底决裂和引进富有活力的创新。[23]中国的社会转型可谓是属于前一种的渐进式的模式,制度的变革采用的是一种逐步变革的方式。因而,国家转型的这种方式决定了中国的相应法律体系构建的路径必须与其相适应。
3.密切关注中国社会改革开放和法律运行中的法律问题。在中国社会改革和法律运行进程中存在许多需要法律面对的问题,诸如如何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管理体制问题,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社会公平问题,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问题,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农民权益保护问题,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问题,等等;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诸如加强公民的权益保障问题,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问题,各个部门法在实施中的健全和完善问题等,这些都需要我们认真关注,从而为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提供理论上的指导和制度设计上的解决方案。
4.关注司法实践所面临的各种疑难问题。法学是一门以实践为取向的科学,法学研究不能脱离现实的法律难题进行闭门造车,或以研究外国法为能事,而不关注中国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疑难案件和法律漏洞。法学研究应该以实务为取向,为司法裁判,解决法律实践问题提供具体的规则。“借着处理由法律及法院裁判中获得的素材,法学努力在现行法及其基本评价的范围内,取得解决法律问题的具体标准,并借此对法律事件做出判断。”[24]而司法实务也为法学提供了大量的和鲜活的素材,由这些素材法学才能发展出新的基准,而且在司法裁判中,当出现难题而不能得到合理解决时,“如是又再次促成双方的对话”。[25]具体在法律解释领域,法学“指出解释上的问题,并提出解决之道,借此为司法裁判作好准备”;司法“则将法学上的结论拿来面对个别案件的问题,借此来检验这些结论,并促使法学对之重新审查”。[26]
(二)面对传统,重视本土法律文化资源的利用
应当承认,从总体上说,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较之西方确有很多弊端,西方的法律文化也确实比中国有很多优势,这种优势自近代以来表现的更为突出。但是否就可以因此断言,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已失去了其存在的合理性?能否彻底撇开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完全按照西方的法治理念建构当代中国的法治社会模式?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是中国政府在确立依法治国方略时的重要指导思想。这里所讲的中国国情,当然包括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在内。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不能一味否定,其中也有许多在今天仍值得弘扬的东西。一个简单的事实是:传统的文化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积淀和延续,割断这样一个“文化脐带”是根本不可能的。孙中山先生在进行中西文化比较时,承认自近代以来,欧美种种文明都比中国进步得多,也主张移植西法作为改造中法的出路,但他同时又指出,中国传统文化并非一无是处,“取欧美之民主以为模范,同时仍取数千年旧有文化而融贯之,发扬吾固有之文化,且吸收世界之文化而光大之,以期与诸民族并驾于世界。”[27]中国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亦应如此,我们应当学习借鉴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的优秀部分,但也要吸取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所独有的东西,把中西两种法律文化融汇起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
如何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呢?通过中国法制历史发展的过程可知,在二千多年的中国古代社会传统法律文化是基于一定的制度安排而实现其价值的。那么,在当代中国,要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也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具体说来,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首先,对包括法律文化在内的中国传统文化,要充满自信和尊重。
其次,在思想观念层面上,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要有全面、正确地的认识。在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教学中,存在着人为地把“制度”和“思想”分割的现象。目前在“中国法制史”研究,在阐述中国古代法制时,以“律”为主线索,以这种体例,就难免得出中国古代法制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结论。从一定角度来看,真个结论并全无道理,但如果对传统法进行全面考察,这一结论就显失偏颇,并不能完全反映中国古大法制历史的全貌。[28]因此,对目前中国法律历史的研究,在方法上必须加以改进。在内容上,要以法社会学的视角,既要反映典籍中的法律,也要反映在社会秩序的维护中同样发挥重要作用的“民间法”;既要反映主流法文化,也要反映非主流法文化。同时,要把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和制度史的研究结合起来。通过上述措施,无论在思想层面上还是制度层面上,尽可能地把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历史全貌展现在人们面前,使他们据此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历史能有一个客观、科学的评判。
第三,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进行弘扬和现代的诠释。这是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代价值的一个有效途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是指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中自身所固有的精神。我们对在今天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仍有其价值的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并不是机械地泥古不变,而要使其真正在现代社会发挥作用,必须做到超越传统。因为传统法律文化,都是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之下,适应一定阶级、阶层的需要而形成的,在内容、结构、功能等方面都具有时代的特点,具有特定的时代内涵。法律文化的这种时代性,决定了今天我们若要对其加以利用使其在新的时代、新的社会现实中发挥作用,就必须超越其固有的历史内涵,对其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仍然有积极价值的内容,依据时代精神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新的诠释,为之注入新内涵,使之产生新功能,以适应新的时代需要。没有超越,就没有继承,就无法使历史上的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这种诠释,既不是离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固有的内在精神作任意解释,也不是用西方文化去解释它们,而是立足于当今时代的需要,根据传统法律文化固有的精神,使其适应建设当代法制社会要求的部分得以发展,或者在诠释中对传统法律文化精神作出新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