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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路的共性与中国特色的思考

  

  第二、如何揭示和呈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全貌,做得不够


  

  目前,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认识应形成这样的共识,即随着始于清末修律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近代转型,适应乡土社会,调整小农经济秩序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体系,在中国社会结构已经发生变化的今天,从其整体来说已失去现代价值,但就其组成部分来说,仍有许多具有现代意义的因素。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糟粕,也有精华。剔除其糟粕,汲取其精华。首先要了解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全貌。下面只是从方法论的角度对如何揭示和呈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全貌,作一些阐释。


  

  一是如何揭示和呈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全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主流法律文化,也有非主流法律文化,我们挖掘、探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是包括主流法律文化和非主流法律文化的全部法律文化,对两者要平等地加以对待,不能把主流法律文化当作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全部和唯一。从继承的意义上看,中国传统非主流的法律文化中,可能包含有更多的值得构建当代中国法治社会汲取的内容和理念。


  

  二是中国古代法律典籍的内容是否等于实际存在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20]我们现在用于揭示和呈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通常方法,是引证、排列古代法律典籍上的种种论述,由此得出结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什么特征。这固然是认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途径。但是,由此得来的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结论,只能说是古代法律典籍中体现的传统法律文化,并不等于实际中存在的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了解和把握实际中存在的传统法律文化更为重要。因为只有从实际中存在的传统法律文化中,我们才能认识到古代法律典籍所体现的传统法律文化是否实现了价值。


  

  之所以这样说,就在于古代法律典籍中所体现的法律文化是被倡导的,实际中存在的法律文化是被实现的。被倡导的东西,在实际中有些得到了实现,有些则没有得到实现,甚至有些法律制定出来以后,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得到实施,仅仅是文本上的法律;在中国古代法律的运行过程中,还有大量的法外施法的现象存在。另外,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演进的历程来看,自公元8世纪上半叶的唐律到18世纪仍然在当时法律体系中占据核心位置的《大清律例》,陈陈相因,一脉相承,有着惊人的相似性,很少有变化,然而在这千余年间,中国社会所经历的变化却是缓慢而巨大的。据此可以推断,仅靠国家的法律已不可能完全应付社会变迁带来的各种新问题。此外,在中国古代,除了有国家正式的法典外,在民间还存在大量的契约文书。仅今人搜集入藏的明清契约文书,其总数就已超过1000万件。上述事实说明,在中国古代社会,国家法不是全部社会秩序的基础。在国家法所不及和不足的地方,存在着另一种秩序,另一种法律,即所谓的“民间法”。[21]中国古代民间法,表现为诸如家法族规、各种民间性组织制定的规范、村规乡约以及各种风俗习惯等。它们在社会秩序的维护方面,发挥着与国法同样的职能。这些所谓的“民间法”,是中国古代官方典籍中所没有记载和反映的。


  

  再者,典籍中所体现的传统法律文化是以概念、范畴等来表达的,它们都有其确定的含义,是凝固不变的;而实际存在的传统法律文化则处于活生生的变动之中,它们为了应对实际社会的变化,在原有概念、范畴等名号下与时俱进,在变动中既保持着传统的一贯,又使得传统绵延不绝而产生新的生命力。对于当代中国实际产生影响力的传统法律文化,基本上不是静止在典籍中的东西,而是在动态的自我更新中获得了与现代价值相匹配的传统法律文化。


  

  综括以上,如果探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既要重视主流法律文化,也要关注非主流法律文化;不仅要梳理古代法律典籍中所体现的传统法律文化,也要研究实际中存在的传统法律文化。只有如此,讨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才可能有全面的视野,并得出客观、理性、科学、正确的结论。


  

  四、中国特色法治社会构建的路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进行原创性的创新,而一切原创都应以本国的实践为基础。本国的实践一方面是面对社会发展变化提出的新问题的回答和对一些解决方案的探索与创新;另一方面则是对历史经验进行总结,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的一切优良的文化传统。构建当代中国法治社会的创新之路,简言之,就是学习国外一切有益的法律理论、借鉴甚至移植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经验的同时,必须做到两点:一是面对传统,二是面对中国改革开放和法律实践所提出的问题。


  

  (一)面对中国改革开放和法律实践提出的问题


  

  中国法治社会的建立,应着重从中国的内部寻找变革的动力。这种动力就是中国改革开放和法律运行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我国当代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曾这样说过:“中国的问题就是最前沿的经济学问题,并不是只有美国著名大学里的经济学家研究的问题才是前沿的问题。”[22]这句话对当下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制度创新也具有启发意义。中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实践面临的问题,就是法学最前沿的问题,并非只有国外学者研究的问题才是最前沿的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难点和热点问题,对法学研究和法律制度建设来说,必须要关注这些问题,研究这些问题,然后进行理论概括和总结,实现法学理论体系的创新,一方面丰富法学理论体系,另方面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法学理论支持。中国在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许多问题,不能用现有的某种理论来解释,而必须提出新的理论。只有通过实践基础上的法学理论体系创新,才能做到不仅仅局限于对西方法学理论进行诠释并把其时为圭臬,才能同西方法学对话,中国自己的法学才能出现。建设当代中国法治社会,走中华民族的创新之路,如何面对中国的问题,似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以主流社会价值观作为当代中国法治社会创建的思想主导。面对当前法学研究中存在的西方文化的“强势话语”,我们应当结合我国实现现代化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国情,予以冷静地分析,而不应该完全“依附”。改革、发展、稳定和建立小康社会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体现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的价值观,以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主义道德理念的价值追求,是我们今日社会建构的基础,也应是当代中国法治社会创建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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