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之路的共性与中国特色的思考
蒋传光
【关键词】法治之路;共性;中国特色
【全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追求具有普适性的法治理想和目标的同时,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已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就是指与世界上现存的其他法治模式不同的一种法治建构模式。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前提下,坚持中国特色,立足于中国的实际,从中国国情出发,首先要搞清楚法治有无普适价值?何谓中国特色?
一、法治具有共性
作为人类社会的法治文明,遵循着一些共同的价值理念,这是毫无疑义的。法治的这种价值,具体体现为文化和法律文化具有一些共同的东西,即共性。
(一)文化的共性
各民族文化之间的共性,表现在它们都是各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智慧,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有着共同的发展方向和遵循共同的发展规律。人类实践活动的根本目的和动因,是为了通过对自然规律的把握,征服自然力,把自然界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之服从自己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这既是人类文化发展的方向,又是人类文化发展的动力。因此,尽管各民族文化由于发展的起始条件不同,在其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多样性,甚至相互之间的差异很大,但在多样性中隐藏着共同的东西。在文化发展的过程中,这种共同的东西不断地显示出来,表现为各民族文化发展过程中的接近性,从而体现出人类文化发展的规律性。文化在其发展过程中所显示出的这些共性,为各民族文化间的交流、学习和借鉴提供了前提条件。
(二)法律文化的共性
法律文化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也是人类在实践活动中创造的智慧。具体说,它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法律文化属于文化中的制度形态和观念形态的部分。法律文化作为文化的一部分,前述对文化共性的揭示对其同样适用。
作为人类维系社会秩序的基本手段之一的法律制度和与其相关联的基本法律价值观念,必然包含着一些共同的东西。
世界现有的各种法律制度,无论是中国的法律制度还是世界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虽然产生的文化背景不同,但作为法律制度,总有一些共同之处。这就如同当代美国法律哲学家博登海默所说的:“我认为,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尽管社会秩序会因社会和经济制度的特定性质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我却依然相信,一种完全无视或根本忽视上述基本价值中任何一个价值或多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秩序。”[1]
二、法律文化的民族性(特色)
强调法律的民族特色及不可盲目地照搬照抄,这个命题是成立的,也是可论证的。因为文化及法律文化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即个性。世界各种法系的存在就是最好的证明。
(一)文化的个性
人类文化的个性表现为各民族文化之间的差异性。各民族的文化虽然有着本质上的共同性,但其差异性也是十分明显的。通过前述文化的定义可以看出,文化具有很强的民族性,它是民族间相互区别的标志。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是独特的。民族文化的独特性表现在或者是某种文化因素是其他文化所没有的,或者文化的某个方面优于其他民族文化的相应的方面,或者具有互补性。文化作为实践活动的智慧,是一个民族在其独特的条件下的独特创造。
(二)法律文化的个性
前已述及,一个民族就意味着一种文化。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类社会生活的手段,是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部分。由于不同民族的法律文化产生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不同,价值取向不同,因而不同法律文化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我们知道,现代市场经济是已为世界各国所认同,最具效益和活力的经济运行载体,现今除个别国家外,世界各国和地区都纷纷走上了市场经济的道路。但具体到不同的国家,市场经济的模式却有多种多样。[2]在治国方式的选择上也是同样。法治被认为是迄今为止已被证明的最佳治国方法,并为人们所推崇。但不同的国家,由于其法律文化传统、国情不同,其模式也不应是单一的。事实也是如此。从中西比较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以下特征: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沟通;法的公平要求与权利等差;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家族本位的伦理法治;重刑轻民,律学是法学的主要形式;制定法与判例法结合;援法定罪与类推裁断;无讼是求,调处息争;法典编纂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与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等等。[3]以法律文化传统来划分,目前世界上就有民法法系、普通法系、伊斯兰法系和混合法系等不同模式。在同一法系内部,各国又有很大差异。[4]西方法律传统则表现为明显不同的特征,诸如法律制度与政治、道德、宗教等有较为明显的区分;法律的施行由法律专家来进行;法律职业者要受专门的训练;在同一社会内部,各种司法管辖权和各种法律体系共存和竞争,等等。美国学者伯尔曼将西方法律传统的特征概括为十个方面。[5]
在世界范围内,法律制度之间之所以可以相互学习、借鉴、移植,就是法律制度之间有先进与落后、强势与弱势之分;法律制度之所以可以进行优劣比较,就是因为世界上存在着形形色色不同的法律制度,各民族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差异。从文化的角度来看,各民族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可归纳为以下方面。(1)不同的国家和民族对法律的概念的理解有差异;(2)在法律的存亡问题上存在差异;(3)法律的渊源差异;(4)法律的形象化程度不同;(5)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化,法律家的典型形象不同;(6)不同的文化所赋予的法律义务不一致,等。[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