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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路的共性与中国特色的思考

  

  三、中国特色法治之路的样式


  

  上述法律文化的民族特性特征考察,决定了中国特色法治之路的存在。中国特色法治之路的样式。何谓中国特色,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中国特色法治之路的意识形态指引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因而和一定社会的意识形态密切相关。以立法为例,一国的法律体系都是在一定的意识形态、道德原则和价值取向指导下制定的,或者说都遵循着同一的价值标准。


  

  在我国立法中,必须遵循一定的立法指导思想,坚持相应的立法原则。因此,部门法在制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意识形态等政治因素的影响问题。如何处理好法制建设和意识形态的关系,尽可能为减少立法过程中不适当地政治干预提供理论依据,是法学研究不能也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


  

  部门法的制定,不能脱离社会的意识形态而存在。我们在批判把法律作为统治者工具的同时,把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精神追求时,部门法的制度设计能否做到不受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呢?回答是否定的。迄今为止,完全摆脱政治意识形态影响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制度是不存在的。作为公法领域的宪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是如此,作为司法领域的民商法也是如此,中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出现的风波就证明了这一点。


  

  鉴于以阶级斗争为价值取向的法学研究,给我国社会和法学研究者带来的危害,一些学者提出法学要与政治保持距离,这是可以理解但带有情绪化的一种表达。法学研究固然应有自己的独立品格,不应追随、依附于政治,甚至为错误的政治决策和行为提供理论支持,但要完全摆脱或回避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是不可能的,也不必要。因为,法学家的研究可以做到与政治保持距离,而法律实践却不能够;书斋里的法学研究可以回避现实,而面向实践的法学研究就不能够。法学研究作为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价值、信仰、认知和评价等观念系统,其本身就是社会意识形态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并发挥着意识形态的巨大功能。这在现代西方国家也毫不例外。[7]


  

  法学与政治密切相关,甚至是意识形态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意识形态不是法学的全部,其中也有独立于意识形态,甚至超越时空、体现客观规律性和具有普适性的内容。因而法学的研究,要关注政治,关注意识形态,并不意味着成为政治的附庸,而是在现有政治意识形态下,追求公平正义的最大化,从而为部门法的制定提供相应的价值标准。


  

  因而,法学研究不应超然于现实政治之外,正确的态度是,法学家不能消极也不能激进,应做社会发展的改良派和促进派,在保持自己独立批判精神的同时,要积极干预和参与政治。在出现法律实践与意识形态冲突,或在法律的制定遇到政治干预时,法理学要能够给予恰当的解释,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因此,法学研究要关注主流社会价值观和主流意识形态,并以此作为当代中国法律制度设计的思想主导。面对当前法学研究中存在的西方文化的“强势话语”,我们应当结合我国实现现代化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国情,予以冷静地分析,而不应该完全“依附”。改革、发展和建立小康社会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体现在主流意识形态中的价值观,以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和道德理念的价值追求,是我们今日社会建构的基础,也应是当代中国法律制度设计的价值理念。只有如此,才有利于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在当代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理论,也应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


  

  (二)中国特色法治之路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


  

  中国特色突出的表现是,中国的法治社会是根据自我需求,沿着自我设计的路线进行建设的,它既不是(摆脱了)单纯的模仿,也不是完全的拒绝。


  

  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目标的确立,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是密不可分的,可以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内驱力。实现法治环境下的市场经济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吸收、借鉴和移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也是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扩大对外开放的迫切需要。


  

  西方发达国家经济被认为是当今最为成熟的市场经济,并且有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与之相配套。但这种完备的法律体系也是伴随资本主义社会的整个过程的立法斗争、通过长期的探索和努力才建立起来的,是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过程中实践经验的结晶,也是西方人民奉献给整个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以市场机制堪称当代西方世界典范且具有设计精密的法律体系的美国为例,且不说它在资本主义的初期阶段,即使到了原始积累阶段的后期,美国市场的竞争秩序也可以说是极为糟糕的,市场竞争的手段也是极为野蛮与卑劣的。为了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美国进行了将近半个世纪的社会净化运动。通过一系列良化市场秩序的立法活动,终于使得美国社会逐步走出了拜金主义的投机行为通行无忌的“镀金时代”[8]。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可以说是亘古未有的全新事业。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在多年来全面实行计划经济的历史前提下,由国家自觉、整体地将计划模式改造为市场模式。在现今的条件下,我国经济模式的转换,已不可能像西方市场经济的建立那样经历漫长的年代,走西方发展的老路,而只能采取在几十年时间内快速完成的方式。因此,为尽最大可能减轻模式转换过程中的无序程度,避免和限制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弊端,以便少走弯路,应当直接借鉴和移植世界市场经济的现代模式和与之相配套的成功立法经验,根本不必要也不可能自己一切从头探索,从而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法律建设在更高的起点上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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