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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路的共性与中国特色的思考

  

  此外,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打破一切地区和国家的界限,形成世界市场和多种形式的国际联系。我国实行改革开放,走出国门,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必须遵守国际公认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使国内市场经济法制化,另一方面国内立法必须与世界市场运行的一般规则相衔接。因此,吸收、借鉴和移植国际通用的法律规则,对完善我国经济法制体系,促进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三)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知识资源


  

  中国特色还表现在支撑中国法治社会构建的理论指导和知识体系是多元的。这是其它法治模式所没有的。西方法治文明是建立在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基础上的,因而其知识体系和意识形态是单一的。中国特色法治社会构建的理论指导和知识体系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1、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主要是国家理论)的指导


  

  每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都是在一定的思想理论指导下完成的。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创建的。这套法律制度在创建的过程中,其思想理论基础或者说指导思想,除在一定程度上受我国法律文化传统和近现代传入的法律思想影响之外,主要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和学说基础上的。尽管马克思的经典学说没有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律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阐述,但却有许多重要的理论表达或提示,中国当时的新法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尽力挖掘其散布于各种著作中的法律观点来指导法制建设。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思想基础,主要是以前苏联模式为媒介,通过在法学界的“学苏批资”运动来形成的。


  

  建国初期,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后,由于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我国全面学习苏联。在法学领域也不例外。这种学习是全方位的,从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直至立法、司法实践。我国大批翻译出版苏联的法学论著,法理学科所用的名称是苏联的《国家与法的理论》,各部门法也都刻意地摹仿,尤其是宪法的制定更是如此。在制宪的指导思想上,我们明确了要学习苏联。苏联法制被运用到中国法制建设的理论及实践的各个方面。新中国建立前夕,毛泽东曾郑重向世人宣告,我们就是要一边倒,倒向社会主义苏联一边。


  

  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再加上苏联人民当时给我们提供的国际主义援助,很快在全国范围内兴起了学习苏联老大哥的热潮。法学界也不例外。从1950年1月31日起,中央人民政府法律委员会,在其所编印的《中央政法公报》上连续刊载由苏达里可夫和贝可夫等编的《苏维埃国家和法律底基础》一书,系统地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学说和苏联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介绍到中国,成为指导中国法制建设实践的重要理论。1954年《政法研实》创刊后,又先后发表了大批介绍和研究苏联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的理论文章。后又派出访苏代表团,到苏联各地认真、系统地访问和学习苏联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苏维埃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管理机关和法律科学研究与教育机关,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起到了极大的借鉴和推动作用。[9]


  

  新中国法学界对社会主义苏联法制建设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学习和借鉴,推动了中国法律工作者和研究者的马克思主义法制观的确立。在此基础上,中国法律界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对资产阶级和形形色色非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观念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批判,以消除既存的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影响,进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如在当时宪法草案全民大讨论之际,全国法学界集中批判了资产阶级宪法的虚伪性,揭露了其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通过司法改革运动,批判了唯心主义的旧法观点,树立了唯物主义的依靠群众、相信群众的审判作风;结合人民陪审制度的建立,揭露和批判了资产阶级“陪审制度”的虚伪性和阶级局限性,反对资产阶级“司法独立”、“审判独立”的欺骗性。[10]


  

  通过“学苏批资”活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逐渐确立了主导地位,因而成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思想基础和指导思想。总的来看,其具体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


  

  第一,关于法律的起源和发展。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在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上,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随着社会关系发展和经济基础的变革而发展。法律的产生和存在与经济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适应,它不是永恒存在的,它以阶级和国家的产生存在为前提。法律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必将消亡。


  

  第二,关于法律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第三,法律取决于经济基础。法律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法律的产生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但并非对社会物质生活的简单摄影。法律和上层建筑其他因素反作用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基础并不直接创造法律规范,它只是在最基础上和总体上对法律起决定作用。


  

  第四,法律的作用。法律是统治阶级实行对敌专政的工具。它通过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


  

  在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指导下,我国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法制建设与探索。当然,这其中也有一些脱离中国实际的教条主义解释,以及过分强调阶级斗争等倾向,这种倾向在后来的法制建设中表现出了很大的消极作用。


  

  2、西方法治理论的影响


  

  西法东渐,西方法学思想和法学理论大规模传入中国,是从鸦片战争开始的。1840年鸦片战争后,由于西方列强的侵略,当时的爱国志士都有变法图强的要求。当权的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以此为改革的指导思想。康有为、梁启超等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并发动了戊戌变法。孙中山、章太炎等主张废除君主制,实行民主共和制。他们都曾对中西两种法律制度和思想进行过比较系统的研究,提出融中西政治法律经验为一体的改革方案。这些思想对中国人民产生了巨大的启蒙作用。与此同时,清政府迫于国内外的压力,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也不得不研究外国的法律,修订本国的法律。为此,他们派出官员和留学生出国考察和学习法律。这些人回国后,纷纷介绍和论述西方的法律和法学,开创了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促进了西方法学理论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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