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背景告诉我们,第一,尽管我们只是签署了"人权公约",还没有批准加入,但是我们的法律应当为批准加入作好相应的准备。第二,如果我们连"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最低的标准都达不到,作为一个社会主义的国家,作为一个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以我们这样的一个大国的地位和以及我国在世界上应有的形象,这是不吻合的。去年,我们法学研究所接受外交部委托关于批准参加人权公约研究项目的时候,我的一些感受是相当生动和深刻的:世界上已经有140多个国家批准加入了。那意味着什么,多数国家都已经接受的国际标准,也就是最低标准我们都达不到的话,我们不说社会主义了(社会主义本来应该比资本主义的人权高得多),对人权的保障和关注应该比他们高得多,但我们如果连最起码的标准都达不到,那将是很惭愧的。因此,在我看来,这个背景意味着,我们在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时候,那怕遇到再大的困难,这些最低标准无论如何都要达到。
最后,再谈一点关于铺垫性的说明,即关于这此修改的目标,因为这与后面所谈的内容也是相关的。
我认为,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目标就是两个:一个是促进司法公正,另一个是增强人权保障。为什么不提打击犯罪呢?这并不是说打击犯罪不是刑事诉讼的目标,而只是表明,我认为这不是我们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目标。发现、揭露、证实、惩罚犯罪,这是古往今来所有国家的刑事诉讼的共同目标,对此,没有什么可争议的,一点争议都没有。如果说现在的美国或其他欧洲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的宗旨不在这上面,或者说这不是其目标,我认为这不可能。可以肯定地说,古代的刑事诉讼的目标也是如此。这并没有什么差别。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刑事诉讼差别在哪里呢?差别主要在于:发现、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方法、进行刑事诉讼的手段是不是文明、是不是科学、是不是合理、是不是公正?差别只是在这些方面。所以,我们修改刑事诉讼的目标并不是在发现、揭露、证实、惩罚犯罪这个目的的修改,因为这并不需要修改,而是在于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完善,以使之达到更高程度的文明、科学、公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这个目标,在促进司法公正和充分保障人权方面能够向前迈进坚实的一步。这才应该是我们的目标。
以上是进入主题之前的一些简单的铺垫,下面我们进入正题。
一、刑事诉讼法律原则的修改
首选谈谈刑事诉讼法律原则的修改。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中,通过这次修改,其中既有应当废除的原则,也有需要修改的原则,还有应当新确立的原则。我们在此讨论三个不同的原则。首先讲第一个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一)无罪推定原则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原则在我看来是属于需要修改的原则。需要修改的原则应该不止这一个,为什么首先谈这个原则呢?因为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学术界普遍认为,近现代刑事法律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两个原则上,第一个原则是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第二个原则是刑事诉讼的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因为具有这么重要的地位,所以我们首先针对这个原则谈我们的修改意见。
无罪推定为什么会成为刑事诉讼法中需要修改的一个原则呢?因为,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我们认为,这还不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典型表述。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不得确定有罪。然而,这并不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无罪推定原则的经典表述,如法国人权宣言的表述,或者现在被公认的表述是国际人权公约的表述,都与此不同。法国人权宣言的表述,重点在于对被告人假定或推定无罪,即: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以前应该当假定(或者推定)被告人是无罪的;国际人权公约的表述,重点是权利,即:任何人都有权在法院未经依法裁判以前被视为无罪。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第12条的内容,应该说从历史上来看,也是一个进步,因为在此之前刑事诉讼法还没有这个内容,但这是一个有限的进步。这就是我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该原则现实情况的一个基本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