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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意见(上)

  

  关于纵向坐标的参照系,我们不打算在这么短的时间里作大跨度的历史比较,因此,纵向坐标的参照系将主要限于改革开放以来的我国最近的一段历史。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我将主要是针对问题进行现状描述:由于分析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因此,我们在此主要限于对目前的刑事诉讼法所存在问题的分析,就应是可以理解的。至于刑事诉讼法在历史上已经发挥的重大而积极的作用,并不是我要忽略,而是因为积极的作用已经成为历史,我们现在要修改的是针对现行刑事诉讼法所存在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关于现状描述,我可能仅仅提到我们需要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律及实践方面的弊病。对这种片面性请大家理解。


  

  再次(铺垫性的说明到现在还没有完),第三方面的说明是关于这次修改的背景。


  

  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背景,我不可能面面俱到地都予说明。例如,我们国家的经济实力增强了多少、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影响和1979、1996制定、修改的当初相比是如何等等,包括我们现在的法学教育的普及程度及水平有怎样的发展、我们公、检、法系统的人员文化层次又发生了怎样的变化等等,都是我们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具有重要意义的背景,但因为时间的关系,我不可能把所有相关的背景都介绍。我想在此介绍的只是和今天所讲的主题密切相关的这么几个背景,因为这几个背景有必要特别说明。


  

  第一个背景人权保障进入了宪法的规定,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背景,为什么提这一点呢?因为这是相对于1996年的那次修改而言的一个重要背景。1996年全国人大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之前一直进行的修改工作(全面修改始于1994年)时,提到"人权保障",这还是一个很忌讳的词。坦率地说,这在当时确实是一个不能成为修改刑事诉讼法工作的根据的词语。虽说1994年时我已经完成了社科院一个关于刑事被告人权利研究的项目,而且是以"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这个课题的名称进行研究的,这个课题在社科院是得到认可的,因为这是一个学术研究项目,但是,到全国人大去讨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主张人权保障就不是主流的观点,甚至于说,不仅是参与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实际部门的同志对此难以普遍认同,即使是学术界,当时以人权保障作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也只是很少一部分人的主张。


  

  而现在大不一样了,人权概念、人权保障进入了宪法的规定,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背景。这个背景意味着,修改刑事诉讼法在指导思想方面、在观念上有了一个重大的变化,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向人权保障这个方向进一步完善的根据。目前,下至老百姓上至党中央都已经认可了人权保障及其重要性,这种认可肯定会影响到我们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工作,将导致有利于对那些于人权保障有积极意义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修改。


  

  第二个背景就是司法改革的方案已经基本上确定。据我所知,已经确定的司法改革方案,对我们目前的司法体制的改动并不大。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司法现实中的诸多问题,尤其是刑事诉讼实践中比较突出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这样的问题必须解决。比如,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超期羁押问题,又比如,现实中屡有发生的刑讯逼供问题,再比如,现在的刑事辩护基本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的问题等,这些都纳入了司法改革方案认为需要解决的问题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背景和当初我参与的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不一样,因为目前的这个司法改革方案是中央确定的,对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这与当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时候中央还没有先确定基调的情况相比,也是不同的。


  

  第三个背景我们已经签署了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1996年的时候我国还没有鉴署,当然,该公约现在只是签署还没有正式批准加入。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里面(以下简称"人权公约"),在人权公约里面,有大量的关于刑事司法的国际最低标准方面的内容,而刑事司法的最低标准意味着,这是刑事司法最起码要达到的、应当实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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