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意见(上)
王敏远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修改
【全文】
很高兴有机会能来华东政法学院和我们师生进行学术交流。由于获得这个机会完全是由于我的老朋友游伟先生的邀请,为此,向他表示衷心感谢。
今天我们所要交流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们知道,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经过1996年修改之后,在实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方面、在规范职权机关、保障人权等方面,有显著成绩,对于完成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勿庸讳言,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刑事诉讼法在许多方面也存在着不足,尤其是在规范职权机关、保障人权方面,实践中暴露的问题比较突出。鉴于此,本届人大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作为立法任务列入其工作规划之中。学术界为修改修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量有益的讨论,提出了许多积极的建议。我今天在此所要说明的,就是个人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些不成熟的意见。
在表明我的想法之前,对今天所讲的主题先作简短的解释,这是为今天所讲内容作一些铺垫性说明。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今天讨论所涉及的内容。
今天讲的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关于基本原则的修改问题。这部分内容主要讨论刑事诉讼法的三个基本原则的修改问题。这三个基本原则的修改分别代表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三种主要方式:废、改、立,即我认为应当废除的、需要修改的、作为新的原则需要确立的。三个基本原则的修改各代表了其中的一种修改方式。今天讲的内容的第二个方面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两个基本制度的修改,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最需要改动,但修改完善又特别困难、阻力较大的两个基本制度。第三个方面的内容,是关于一个极具重要意义的程序问题的修改,这个程序看起来修改比较容易,但是,由于修改后带来的问题将会十分难以处理,因此,有必要予以关注。概括地说,今天所涉及的内容是三个原则、二个制度、一个程序。
其次,简要说明我们探讨上述问题的步骤。
我们今天探讨上述问题的基本步骤有三个:一是对现状的描述;二是对问题的分析;三是说明解决问题的方案以及实现这些方案所面临的困难。
关于现状描述,大家比较好理解,无非是刑事诉讼法及实践的现实状况是怎么回事。但是如何描述还是有讲究的。我以为,应尽可能把现状描述放在历史发展的纵向坐标和国际社会的横向坐标之中,因为只有在这些时空坐标中进行相应比较,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我国刑事诉讼的现状以及特点。比如,我们说上海有1千多万人口,这当然是个现状的描述,但是我们说上海的人口是全国的1/100都不到,通过这一比较,我们对现状的认识又进一步了。再进一步说,我们描述上海的经济实力如何,不仅要说明每年上缴的税有多少个亿,而且说明在全国据第几位,经过这样的比较,我们就可以感觉到对上海现状的认识就与缺少比较之前大不一样了。当然,这只是横向的比较,我们讲到现状描述的时候,还应尽可能地将现实放在历史的纵向坐标当中,这同样极有意义,有助于我们全面、深刻认识现状。
就我国的刑事诉讼来说,我们认识现状时要对比参照的横向坐标是什么呢?我以为,主要是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如果我们对比的是西方发达国家,例如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的法制发达国家,那么,这种对比,不论是在我们的修改过程中,还是修改之后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都具有很难现实化的困难---或者以阶级性根本不同为理由而予以理直气壮地否定,或者以国情特殊为由而显得无可奈何地拒绝。然而,如果作为横向坐标的参照系是国际公约的规定,我们的比较如果与此相联系的话,就会有相应的意义。这种横向比较的价值是多方面的,后面我们会逐渐展开,现在要说明的是,将国际人权公约作为参照系,应当不至于引起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