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原因,众多政府运作过程中的寻常信息遂成为“国家秘密”、“敏感信息”,或依据社会稳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为政府所限制,公众对这些信息的知情权因而难以得到保障。诸多在政府看来不应公开的“秘密”即在此基础上形成。可见,“秘密”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或政府中的特定人群维护私利的手段。
二、信息公开、权力控制与政府私利的抑制
在“秘密”的背后,是形形色色的政府利益。长期以来,抑制政府私利与谋求政府私利之间存在着旷日持久的斗争,而前者恰是宪政所孜孜以求的目标之一。为抑制政府私利,政府信息公开自然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布兰代斯大法官的名言至今仍为许多人所记取:“公开是治疗社会病和产业病的最佳药方,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10}为此,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呼声便成为时代潮流,一发而不可收拾。尽管政府从心理上偏向保密,包括美国、日本在内的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现状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3],但至少目前已经走到了我们的前面,政府信息公开已是大势所趋。就其功能而言,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抑制政府私利无疑是有帮助的,公众对于政府信息的了解将会减少内幕交易和信息寻租的现象。然而正如上文所揭示的那样,政府信息不公开的成因实际上正是来自于政府私利的存在。以政府信息公开来解决政府私利问题,很可能是倒因为果。
政府信息公开只是构建民主法治政府的一个方面,它并不能从根本上抑制政府私利。上文中分析了政府私利与“秘密”的成因,不难看出,在政府谋求自身利益的整个过程之中,公权力是其最主要的手段,没有权力,则私利将无法存续。然而不拥有公权力的政府是不存在的,因此,在民主法治国家之中,最大的难题便是如何才能实现对权力的控制。唯有权力控制方能遏制政府谋求私利的欲望,限制其谋取私利的手段,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消解私利的生存空间。通过对权力进行控制,民主法治国家破坏了权力寻租和信息寻租的土壤,并承诺将政府运作过程予以透明化,接受公众批评,从而减少政府违法的可能性。从这个角度来说,民主法治国家政府的公信力来自于人们对政府权力受控和依规则运作的感知,而不仅仅是对于政府信息的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固可减少私利行为的发生,但唯有权力控制方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易言之,解决政府信息不公开问题的关键在于减少政府谋求私利的机会,而权力控制正是达成此一目标最为重要的手段。反之,如果欠缺对权力的有效控制,则政府信息公开难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必须将何谓政府信息表述清楚,并规定政府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公开这些信息,以及公开的程度如何。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还会设置详尽的信息公开的监督和救济渠道,以及政府违反法律的法律后果{11}。但如果政府能够擅自决定哪些是政府信息、哪些不是,并在公开与否的问题上具有广泛而无制约的裁量权,而相应监督与救济渠道空有其表,那么,即使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再完善,也只能是纸上谈兵。
形式上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权力控制问题,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它并不是权力控制的主要手段。现代行政法有若干基本原则,行政公开只是其中一个方面,且不是最重要的方面[4]。依法行政、比例原则等对于实现政府法治而言更加重要。一个实现了信息公开的政府并不一定会依法行政,也并不必然会依据比例原则的要求,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进行权衡,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暴露在公众视野中的腐败和权力滥用现象也能够公然生存,只要公众无法对政府公权力形成有效制约。在法律乏力、权力横行的时代,公开也不过是表面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