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笔者不惮指出在政府信息公开与权力控制之间后者更为重要,绝非否认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所在。事实上,政府信息公开对控制公权力而言,确有其独特的作用,这一点无论如何是无法否定的。争论如何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固然重要,在“敏感问题”无可公然讨论的今天,从技术层面上推动社会进步也是学界的良苦用心所在。但对现实的忧虑是挥之不去的,在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过程中,诸如关于司法独立、违宪审查等实质问题的争论必然长期浮现在人们的视野中。是一点一滴地解决表面问题、以量变促成质变,还是治理权力架构中的深层矛盾、实现权力的有效控制,是追求法律的技术进步,还是在宏观上呼唤民主与法治的真正来临,百年来一直是人们争论不休的话题。本文的主旨,仅在揭示出“问题”与“主义”之间的差距,孰是孰非,有赖于学界更为深入的研究。
【作者简介】
李炳辉,武汉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参见张明杰.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16-123;颜海.政府信息公开理论与实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19-21;向佐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18-26;等等。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的讨论十分众多,在此笔者不过多强调。
其中一个典型案例,可参见《中央政策手册竟成禁书》,载www.qzwb.com/gb/content/2000-11/14/content_67582. htm,2009年9月2日访问。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为期都不算太长,制度上的不完善之处很多,因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仍在发展之中,其受到国内批评的情况很难避免。关于国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评述,可参见张杰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论.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160-242.
依据周佑勇教授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行政公开原则是行政正当原则的子原则,就位阶而言,其低于行政法定、行政均衡与行政正当等原则。实际上,对于行政法治而言,这些原则都是不可或缺的,但相比较而言,依法行政等原则的重要性无疑要大得多。参见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158.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答记者问中的回答。见于曹康泰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5.杨小军:《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若干法律问题》,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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