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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对收集量刑情节问题的忽略,决定了建立在侦查案卷基础上的量刑建议,无论是在量刑信息的准确性还是量刑情节的全面性上都有天然的缺陷。[9]而量刑信息和量刑情节的缺陷又会直接影响量刑建议的确定性和可接受性。目前,我国法院并没有建立类似于英美法国家的量刑前报告制度,法院没有设立一种专门的缓刑官来负责收集量刑信息,这就使得法院的量刑裁决不得不建立在控辩双方提交的量刑信息的基础上。而从中国量刑程序改革试点的情况来看,公诉方提交的量刑情节已经成为法院据以制作量刑裁决的主要根据。侦查机关如果继续墨守成规,公诉机关如果在收集量刑情节方面不作出重大改变,那么,不仅公诉方提交的量刑建议很难被法院所接受,而且就连法院量刑裁决的公正性都将受到消极的影响。


  

  为解决这一问题,《量刑程序意见》确立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全面收集量刑情节的责任。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证据。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也应当将量刑证据材料一并向法院移送。根据这些规定,侦查机关在收集犯罪证据的同时,也应重视量刑证据的调查,尤其是对那些与被告人犯罪行为有关的量刑情节,更应该一并予以收集。不仅如此,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应注重量刑事实的继续收集,尤其是在确认案件已经达到提起公诉条件的情况下,更应该将补充侦查的重心放在量刑证据的调查方面。


  

  当然,考虑到侦查机关更为关注案件的侦查破案和移送起诉的顺利进行,公诉机关更为重视提起公诉的成功问题,因此在那些认定嫌疑人有罪都存在困难的案件中,要指望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将更多的办案精力投入到量刑证据的收集上,确实是不现实的。侦查机关只有对案件的侦破不存在悬念,检察机关也只有对案件的公诉成功不持异议,才会真正有条件关注量刑事实的调查问题。因此,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收集量刑证据的责任在那些嫌疑人已经自愿认罪、犯罪证据较为充分的案件中,应该得到强调和重视。


  

  作为一项旨在规范量刑程序的司法解释,《量刑程序意见》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全面收集量刑证据问题的强调,属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取得的重要突破。它赋予了侦查机关更大的责任,也促使检察机关承担更加重要的使命。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检察机关,除了应该重视定罪这一刑事追诉的传统使命以外,还应该将量刑纳入刑事追诉的内涵之中,从而纠正过去那种重定罪、轻量刑的不当做法。


  

  三、量刑建议


  

  根据《量刑程序意见》的规定,对于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作为一种旨在申请法院接受某一量刑方案的诉讼文书,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求刑权”的标志,也是公诉权的必要延伸。如果说起诉书具有定罪申请书功能的话,那么,量刑建议书则带有量刑申请书的性质。可以说,将量刑建议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之中,是《量刑程序意见》取得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交起诉书,这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标志。该份起诉书记载了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主要指控犯罪事实,并列明了被告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及相应的罪名。当然,一些主要的法定量刑情节也被简略地附带记载于起诉书之中。不仅如此,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检察官通常还会发表公诉意见书,继续说明被告人构成指控罪名的理由,并根据那些经过法庭调查的量刑情节来要求法庭作出“从重”或者“从轻”处罚。无论是在起诉书还是在公诉意见书中,检察机关都不会提出建议法院科处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与此同时,法庭审理并不区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刑事法庭势必将定罪问题作为法庭审理的中心问题,而对量刑问题则既不组织专门的法庭调查,也不专门听取控辩双方的法庭辩论意见。这就导致检察机关既无法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也难以参与到法庭制作量刑裁决的过程中来。在某种程度上,量刑已经成为法院依据职权独断专行的领域,检察机关等于完全放弃了对量刑审理过程的参与权。


  

  法院对量刑裁决过程的绝对垄断,势必造成量刑过程的不公开、不透明问题。检察机关仅仅将定罪问题纳入公诉范围,也会带来法院在量刑上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有鉴于此,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开始探索加强对法院量刑的“法律监督”问题,并出现了量刑建议的改革试验。在最高检察院的指导下,这种量刑建议的改革试验一度受到鼓励和规范。[10]但由于司法界对于量刑建议的性质、效力及其程序操作问题存在争议和分歧,这一改革试验并没有得到司法解释的确立。在2008年前后,随着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出台,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之中,逐渐成为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而量刑程序改革的主要目标被定位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方面。于是,量刑建议制度重新受到重视,被视为量刑程序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近年来,在各地法院开展的量刑改革试点中,量刑建议普遍被纳入新的量刑程序之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热情又重新被点燃。[11]


  

  《量刑程序意见》吸收了近年来量刑程序改革的成果,解决了一些长期困扰量刑建议制度发展的争议问题。在量刑建议的幅度问题上,新的司法解释结束了所谓的“概括式量刑建议”与“明确式量刑建议”的观点之争,强调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就是说,在刑法分则所确立的法定刑幅度内,检察机关一般应当选择一种更为明确的量刑幅度。例如,对于涉及受贿金额达到100万元的受贿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判处10年以上13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某一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出10年至11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对于某一存在从轻处罚情节的轻伤害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当然,对于那些事实清楚、被告人自愿认罪、控辩双方对量刑不存在较大异议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可以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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