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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上述规定假如真能得到有效实施的话,那么,法院对于所有被告人不认罪、准备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都要保证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在这些案件中,假如被告人因为贫穷等原因而无力委托辩护人的,法院都可以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辩护。那些被指定参与辩护活动的律师,一般会首先提出无罪辩护意见,然后再进行专门的量刑辩护活动。与此同时,被告人不论是否自愿认罪,只要对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有异议,也可以获得法院的指定辩护。比如,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所提出的量刑种类、量刑幅度或量刑理由有异议的,法院就可以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辩护活动。从理论上说,刑事案件无论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还是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被告人只要不同意量刑建议的内容,并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就都可以获得法院的指定辩护。当然,这些被指定的律师主要参与量刑审理程序,帮助被告人提出量刑意见,并进行量刑辩护。


  

  作为一项司法解释,《量刑程序意见》竟然对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出了重大改革,这是值得我们高度关注的。考虑到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牵扯到诸多法律的修改问题,而在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都没有作出相应修改的情况下,《量刑程序意见》就率先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适用范围,这不能不令人担心这部法律解释的效力和实施问题。假如在这部司法解释实施之后,立法机关随即对相关法律作出相应的修改完善,那么,这种针对法律援助适用范围所作的重大调整才有可能得到真正的落实。不仅如此,对于法院指定辩护的义务,《量刑程序意见》采用的都是授权性立法的方式,也就是在前述两种情形下,法院“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这种立法表述方式表明法律援助对法院并不带有强制性,但是,当是否提供法律援助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这种法律援助的实施效果也就令人担忧了。


  

  六、简易程序中的量刑审理


  

  对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在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按照简易程序进行法庭审理。按照《量刑程序意见》所做的程序安排,法院对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法庭审理的案件,不再就定罪问题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法庭审理,而直接围绕量刑问题组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但在进行量刑审理之前,法官需要进行一些形式上的审查活动,也就是对以下事实进行审查和确认:一是被告人是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这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二是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也就是是否存在受到暴力、威胁、欺骗、诱惑等非自愿的情况;三是被告人是否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亦即是否了解自愿认罪会影响自己辩护权的行使,甚至进而直接导致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结果。经过审查,法院对上述问题得出确定结论的,就不再针对定罪问题组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活动,而直接进入量刑审理程序了。在这一程序中,法庭要宣读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听取被告方和被害方的量刑意见。在量刑调查程序中,公诉方、被害方和被告方要相继提出本方的量刑情节,并针对这些量刑情节进行举证、质证活动。在量刑辩论程序中,公诉方、被害方和被告方也要依次发表量刑意见,并对其他各方的量刑意见作出反驳性的评论。


  

  在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一般并不要求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这是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简易公诉模式,至今仍然有效。《量刑程序意见》显然沿袭了这一惯例,允许检察机关不派员出席法庭审理程序。然而,考虑到1996年所确立的检察官不出庭的程序模式主要是在控辩双方对定罪问题不持异议的情况下适用的,而新确立的量刑程序则要求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并对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约束,则检察机关假如仍然不派员出席法庭审理,就显得不合时宜了。在检察官不出庭支持公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没有实质意义的,更谈不上对法院的量刑审理进行“法律监督”了。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基层检察机关开始探索检察官出庭参与量刑程序,就此进行了“集中审理”的改革试验,取得了明显的积极效果。[16]这些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显然没有得到《量刑程序意见》的及时吸收。


  

  七、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中的量刑审理


  

  对那些可能判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在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的前提下,法院可以按照相对简易的方式进行法庭审理。这种程序一般被称为“普通程序简化审”,也就是所谓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不同,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仍然要由合议庭负责审理,并采取相对正规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17]


  

  《量刑程序意见》对那些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确立了与简易程序大体相同的量刑审理程序。在公诉方宣读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之后,要对被告人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以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在对上述问题得出肯定结论后,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问题进行。当然,与简易程序不同的是,法院在这类案件中还要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必要的法庭审理。所谓“有争议的问题”,其实就是在定罪问题上控辩双方持有异议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问题。这样就意味着,法院在进行量刑审理之前,仍然要对与定罪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查,但前提是控辩双方对该事实和法律问题存在着分歧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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