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量刑程序意见》的发布实施,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取得的重大突破,它标志着一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正式确立,也初步实现了“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改革目标。《量刑程序意见》在加强量刑程序公开性、透明性和适度对抗性等方面的意义是毋庸置疑的。这一司法解释的实施对于合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将会产生积极的效果。
但是,鉴于各地法院在推行量刑程序改革试点方面还有着种种缺憾,有关“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构建也存在着诸多方面的争议,因此,《量刑程序意见》在全国的试行并不意味着量刑程序改革的结束。各地法院在对《量刑程序意见》加以试行的基础上,完全可以继续总结经验,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从而对现行改革方案的完善提出一些新的思路。同时,最初由各地法院推行的量刑程序改革要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也应取得多方面的配合,尤其是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乃至律师界的支持。这就意味着由量刑程序改革所引发的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有了进一步探索的空间。
量刑程序的有效实施,有赖于辩护律师提供有效的量刑辩护。量刑程序改革试点的情况表明,在那些没有辩护律师参与或者辩护律师未能尽职尽责的案件中,量刑审理程序经常流于形式,被告方根本无法对强大的公诉方产生制衡作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将对法院的量刑裁决产生绝对的影响力。在《量刑程序意见》试行过程中,有必要对保障律师量刑辩护的方式进行探索。比如,在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和量刑建议书之后,辩护律师可以就量刑证据进行专门调查工作,法院应为这种调查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便利;法院在开庭前可以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必要的证据展示活动,使辩护律师在获悉公诉方量刑建议和全部量刑证据的前提下,进行充分的量刑辩护的防御准备工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就新的量刑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工作的,法院无正当理由不应予以拒绝。
目前,《量刑程序意见》已经在全国开始推行,“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也已经得到确立。量刑程序改革作为一项崭新的事业,仍然有进一步探索的空间。量刑程序的有效运转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积极配合,也有赖于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有效参与。在这些方面,改革其实才刚刚开始。改革者唯有保持开放的胸襟,持续不断地总结经验,对改革效果进行科学的评估,探索一些新的改革课题,中国的量刑程序才能最终形成较为成熟的模式。
【作者简介】
陈瑞华,单位为北京大学法学院。
【注释】陈永辉:“最高法院发布二五改革纲要”,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10月27日。
陈永辉:“《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出台”,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3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签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条。
对中国原来实行的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审判程序的评价,参见陈瑞华:“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陈瑞华:“定罪与量刑的程序关系模式”,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4期。
陈瑞华:“量刑程序改革的模式选择”,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李玉萍:“中国法院的量刑程序改革”,载《法学家》2010年第2期。
陈瑞华:“论量刑信息的调查”,载《法学家》2010年第2期。
有关量刑建议的天然局限性问题,可参见陈瑞华:“论量刑信息的调查”,载《法学家》2010年第2期。
李和仁:“量刑建议:探索中的理论与实践——量刑建议研讨会综述”,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11期。
陈瑞华:“论量刑信息的调查”,载《法学家》2010年第2期。
陈瑞华:“量刑程序改革的困境与出路”,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1期。
有关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问题,可参见陈瑞华:“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李玉萍:“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设计与构建”,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4期。
陈瑞华:“论量刑辩护”,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O年第8期。
陈瑞华:“量刑程序改革的模式选择”,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7页以下。
陈瑞华:“量刑程序改革的模式选择”,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
陈瑞华:“留有余地的裁判——一种值得反思的裁判方式”,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