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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中国量刑程序的理论解读

陈瑞华


【摘要】2010年10月1日《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开始在全国试行,这标志着一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中国正式确立。按照这一量刑程序,检察机关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当事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有义务收集量刑证据,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得到扩大,改革者在简易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以及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中分别确立了各不相同的量刑审理程序。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确立,对于量刑裁判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和适度对抗化固然有着积极的保障作用,但仍然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解决。
【关键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量刑建议;量刑意见;量刑情节;量刑调查;量刑辩论
【全文】
  

  2010年10月1日,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签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为《量刑程序意见》)正式在全国开始试行。同日,由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量刑指导意见》)也开始在全国法院试行。这两份具有司法解释效力的法律文件的发布和试行,标志着酝酿有年的“量刑制度改革”正式在全国展开,最高法院在部分地方法院试点的基础上,经过对改革经验的总结和改革效果的评估,最终将改革试点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各级法院。


  

  尽管《量刑程序意见》和《量刑指导意见》的发布实施带有“改革试点”的性质,并不必然意味着中国量刑制度的最终变革,但是,作为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量刑制度改革的试点可望为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创造基础。国家立法机关几乎肯定会将这项改革试点的积极成果吸收进立法修改方案之中,使之转化成为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笔者拟结合新近发布实施的《量刑程序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中国新近试行的量刑程序改革作出理论上的解读。


  

  一、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之中,这是量刑程序改革所要确立的基本程序框架。


  

  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就提出了“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改革思路。[1]而在2009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量刑程序改革的思路又被表述为“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2]这一改革思路也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文件所接受,成为量刑程序改革所要采取的基本方案。三年来,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各地法院按照建立“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设想,进行了各种各样的量刑程序改革试点。最终,《量刑程序意见》确立了这一量刑程序方案,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3]


  

  何谓“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这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首先,要确保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使其从定罪程序中分离出来。其次,量刑程序的独立是相对的,这一程序与定罪程序处于交错进行的状态,而没有走向完全的独立。


  

  我国原来实行的是定罪与量刑合一的程序模式,法院经过一场连续的法庭审理程序,既解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也对那些构成犯罪的被告人的刑事处罚问题给出裁判结论。在这一程序模式中,检察机关将支持公诉的重点放在说服法院作出有罪裁判上面,无论是在起诉书还是公诉意见书中都不提明确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也更为重视无罪辩护问题,对那些没有无罪辩护空间的案件,则提不出有针对性的量刑辩护意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更为重视民事赔偿问题,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维护本方的民事权益,很难参与到量刑的决定过程,更遑论提出专门的量刑意见了。至于刑事法庭,更为重视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基本上将量刑问题视为一个附带问题,而没有给予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展开举证、质证、辩论的机会。结果,法庭对量刑的裁决过程不是完成于公开的法庭上,而是通过书面审查、间接审理甚至内部行政审批等方式,完成于一种“办公室作业”的决策过程之中。这种避开控辩双方而由法官单独完成的量刑裁决,既无法吸纳各方的量刑意见,也难以保证量刑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加之整个量刑裁决过程无法保持公开性、透明性和适度的对抗性,很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4]


  

  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高法院在近年来的量刑程序改革试点中开始探索量刑程序的独立问题。所谓“量刑程序的独立”,是指法院将量刑程序从整个法庭审理程序中分离出来,使之与定罪程序处于相对独立的状态。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的独立,意味着从程序的启动到程序的结束,整个法庭审理程序被大体划分成两个部分:前者围绕着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而展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者则针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具体而言,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具有启动定罪程序的效力,而量刑建议书则成为量刑审理的对象;在定罪调查过程中,法庭要围绕着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组织举证和质证活动,而在量刑调查中,法庭则针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展开调查活动;在定罪辩论过程中,法庭要听取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辩论意见,而在量刑辩论中,法庭则要给予各方就量刑情节的遴选和量刑种类和幅度的确定进行辩论的机会……不仅如此,法院的裁判文书也要在陈述为何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就被告人的量刑问题专门提供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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