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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量刑程序意见》最大限度地吸收了近年来法院量刑程序改革的成果,给予被告方和被害方平等参与量刑程序的机会。按照这一程序安排,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法庭提出量刑意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类似的量刑意见。与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一样,这种“量刑意见”可以提出所要适用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也要附具具体的量刑情节及理由和根据。比如,在一起涉及犯罪数额达70万元的贪污案件中,检察官在量刑建议中提出了在10年以上13年以下适用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而被告方则提出了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量刑的意见。被告方提出这一量刑意见的主要理由是,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将全部赃款都予以退赔,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属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上有父母公婆需要赡养,下有四岁孩子需要抚育,等等。再比如说,在一起轻伤害案件中,公诉方建议法院在1年以上2年以下适用有期徒刑,被告方提出了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而被害方则提出了对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被告方的量刑理由主要是,被告人主动坦白了犯罪事实;法庭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在案件发生上存在明显的过错;被告人提出了赔偿被害方的愿望……而被害方提出的量刑理由则主要是,被告人始终没有向被害方赔礼道歉,更没有满足被害方提出的较大数额的赔偿要求;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了消极的生理和心理痛苦;被告人屡次挑衅,没有真正的悔改表现……


  

  被告方、被害方一旦提出各自的量刑意见,就意味着在量刑审理程序将具有公诉方、被告方与被害方三方独立参与的诉讼构造。诉讼三方都通过行使诉权,来对法院的量刑裁判权施加积极有效的影响。如果说在原有的那种以定罪为中心的诉讼程序中,公诉方与被害方在追求对被告人定罪方面存在着相同的利益的话,那么,在这种量刑审理程序中,公诉方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则有可能与被害方的量刑意见存在程度不同的分歧,两者所追求的利益和目标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差异。因此,那种以为检察官会代表被害方利益和意志的观点,就显得过于自信了。事实上,被害方基于对犯罪事实的认识以及案件对本方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当然可以提出比检察官量刑建议更为严厉的量刑意见。而公诉方则站在国家和社会利益代表的立场上,秉承维护法律和正义的理念,也当然应当兼顾那些有利于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全部量刑情节,提出一种适中的量刑建议。


  

  在这种由三方独立行使诉权所形成的诉讼构造中,法院可以同时获悉来自三方的量刑信息,从而遴选出较为全面的量刑情节;法院可以听取三方对其他各方的量刑情节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在采集量刑情节上可能出现的错误;法院可以同时听取三方各自建议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并审视各自所提供的量刑理由;法院在对三方的量刑建议和意见进行全面核实和评估的基础上,最终形成量刑裁决。这种在三方共同参与下所形成的量刑裁决,可以最大限度地吸纳三方的量刑建议和意见,尊重三方的诉讼参与和意志表达,使量刑裁决避免偏差和失误,法官的量刑裁量权也被控制在适度的轨道之内。


  

  五、法律援助


  

  在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当事人提出量刑意见的情况下,量刑程序不再是法官独立完成的司法裁判活动,而具有多方参与、相互博弈的品格,带有适度的对抗性。而对抗性的量刑程序要维持其基本的公正性,就必须确保控辩双方势均力敌,在参与量刑调查和提出量刑意见方面保持大体上的诉讼均衡。就中国的量刑程序而言,被告方通常处于较为弱势的一方,检察机关则往往属于强大的一方。假如被告人没有获得辩护律师的有效帮助,那么,检察官将通过量刑建议对整个量刑审理程序具有完全的控制力,甚至直接左右法院的量刑裁决结果。


  

  近年来的量刑改革试验表明,较之被告人没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案件而言,那些获得律师帮助的被告人可以获得较为充分的量刑辩护。辩护律师不仅在庭审前可以调查量刑信息,获取新的量刑情节,而且可以对公诉方提出的量刑情节提出有针对性的质疑,对公诉方的量刑建议提出程度不同的挑战。而那些没有律师参与的案件的被告人几乎提不出任何富有实质意义的量刑辩护意见,只能被动地接受公诉方的量刑建议,消极地等待法院的量刑裁决。当然,被告人即便获得了律师的法律帮助,也未必能够获得有效的量刑辩护。假如辩护律师不进行任何积极的防御准备,既不进行量刑信息调查,也不收集新的量刑情节,而仅仅根据公诉方案卷笔录记载的量刑情节展开辩护活动,那么,辩护律师所能做的最多是对公诉方的量刑情节提出一些质疑而已,根本难以撼动公诉方的量刑证据体系,更遑论提出足以说服法院的量刑意见了。[14]


  

  很显然,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要得到正常的运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援助制度所适用的刑事案件范围过于狭小,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为未成年人或者聋哑盲人的案件以外,其他普通案件中的被告人都无法获得带有强制性的法律援助。结果,只有大约30%左右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能够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而在其他更多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既无力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活动,也得不到法律援助律师的有效帮助。[15]


  

  为确保律师在更多的案件中参与量刑审理程序,《量刑程序意见》大大扩展了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具体而言,在公诉案件中,对于那些不认罪或者对量刑建议有异议的被告人,假如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根据这一规定,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案件可以在以下两类案件中予以适用:一是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二是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有异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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