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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追诉研究

  

  (一)美国


  

  1.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理解及其适用区域。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旨在避免对同一犯罪行为进行重复追诉或者惩罚,因此,“危险”自何时产生以及“同一罪行”如何界定是该原则的首要问题。


  

  首先,对于“危险”自何时产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通过判例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如果不是由陪审团进行审理,“危险”始于第一位证人宣誓完毕;(18)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危险始于陪审团挑选完毕并宣誓就职之时”;(19)对于被告人主动承认有罪的案件中,“危险”始于法庭接受被告人有罪供述时开始。(20)


  

  其次,美国对于认定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同一犯罪”一直存在争议。但总体来看,目前联邦和各州主要是遵循1932年在布洛克伯格诉合众国(Blockburger v. United States)(21)中所确立的标准,按照该标准,如果一个法条中所要求证明的事实之中有一项事实是另一法条所不要求证明的,那么,这两个不同法条所规定的犯罪就是两个不同的犯罪。简言之,布洛克伯格规则确立了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只要相关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相同就是同一犯罪;二是即使犯罪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但如果存在包容关系,也应视为同一罪。例如谋杀罪包含过失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包含非法伤害罪、夜盗罪包含盗窃罪等等。显然,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第一个标准下的同一罪才是罪名相同的同一罪,而第二个标准下的同一罪并不是罪名相同的同一罪,只是在处理上按照同一罪进行而已。


  

  美国的刑事审判中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贯彻得相当严格,自第一次危险产生之时起,原则上对被告人的同一犯罪行为就不得进行重复追诉。但僵硬地实施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有时会放纵犯罪,因此,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以下几种例外:第一,在发生“吊死的陪审团”(陪审团的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检方可以对被告人重新起诉,法院据此可以重新进行审判;(22)132-133第二,如果被告人申请动议要求法官宣布误审(mistrial),而法官认为动议成立,并且动议不是检方有意造成的,检方可以重新提出公诉。但如果误审是检方造成的,被告将永远无罪释放;如果误审是由检方提出的,检方必须证明误审是“明显必然”(manifest necessity)才能重新起诉。例如当起诉书明显必然地错误地指控了最基本的犯罪构成事实就属于“明显必然”的情形;(23)第三,如果被告方上诉成功,上诉法院将案件退回初审法院,退回的理由并非证据不充分,那么检方可以对被告重新起诉。在美国,对于控方的上诉权进行了严格限制,无罪判决通常是绝对禁止控方上诉的,即便是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控方也不得提起上诉,除非是被告人上诉成功之后,控方才能提起上诉。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在被告人上诉的前提下,他就失去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保护,因为该原则本质上是立足于权利保障的,被告人上诉就意味着他主动地放弃了该权利,希望通过重新审判获得有利于己的判决结果;(24)第四,虽然美国对控方针对定罪问题的上诉限制较多,但对控方针对量刑的上诉限制却比较宽松。比如,在联邦司法系统中,只要检察官认为,法院裁量的刑罚不合法或违背量刑的基本原则时,即可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上诉法院认可检察官上诉,则可以指令区法院重新裁量刑罚。在重新裁量刑罚时,在针对同一犯罪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可以重新加重原判刑罚;(25)第五,非常救济途径。


  

  另外,禁止双重危险原则适用区域范围只限于一个独立司法区,而美国联邦和各个州都拥有独立的司法主权,禁止双重危险允许联邦与州以及两个独立的州对同一犯罪行为进行追诉。(26)具体而言,在适用区域范围上,禁止双重危险允许在以下三种例外情形下进行重复追诉:第一,不同州对同一犯罪都有管辖权时;第二,州和联邦政府对同一犯罪都有管辖权时;第三,州或者联邦与另一个国家对同一犯罪都有管辖权时。(27)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因,美国一些学者认为,在两个以上的州或者联邦政府或者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与其他国家之间出现同一犯罪事实时,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就面临比较尴尬的境地。(13)


  

  2.间接救济程序(人身保护令制度)。在美国,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是禁止启动再审程序予以审理的。同时,一审法院的无罪判决一经作出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事后发现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错误也不得上诉或者启动再审程序。因此,美国学者指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保护的最为本质的东西就是保护当事人在无罪裁判作出后再遭重新追诉。”(28)但是,对于生效的有罪判决,正在被羁押的被告人如果认为原审过程中侵犯了宪法赋予自己的正当程序权利,还是可以通过特别程序(主要是人身保护令制度)获得救济的。


  

  在美国,人身保护令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其适用的范围不仅包括因有罪判决被羁押的囚犯,还包括未决羁押的嫌疑人,囚犯如果认为法院侵犯了自己的宪法权利并穷尽了所有正当救济途径,就可以申请联邦人身保护令要求释放,并撤销原判决。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以及审理程序的特点是:


  

  第一,申请人通常就是被羁押的囚犯,他只有在已经无法通过州级法院得到救济的前提下,并证明原审法院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时才能提出申请。


  

  第二,应诉者是监狱的监狱长,受理申请的法院是关押地法院而非原审法院,法院通常会指令应诉者说明囚犯的申请不被准许的理由,如果应诉者不予答复,囚犯的申请理由就会被视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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