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民事诉讼从国外追回资产问题研究
黄风
【关键词】民事诉讼;国外;追回资产
【全文】
随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结,追缴被非法转移到国外的资产已成为世界各国日益关注的法律问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章在总结各国立法与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追回资产的法律手段划分为两大类,即:“直接追回财产的措施”和“通过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追回资产的机制”。在被非法转移财产的发现地提起民事诉讼,是直接追回财产的最重要措施之一。
一、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资产的具体做法和优点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列举了直接从国外追回腐败资产的三种措施。第一种措施表现为:财产受害国或有关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在财产所在地缔约国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维护和确认自己对受到非法侵犯并被转移的财产提出的所有权主张。第二种措施表现为:财产所在地缔约国的法院,根据财产受害国或有关财产的合法所有人的请求,判令侵犯财产权的被告人向上述受害国或受害人支付补偿或损害赔偿,此种方式既可适用于民事诉讼当中,也可适用于刑事诉讼(例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当中。第三种措施表现为:在对产生于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的赃款赃物或收益进行处理时,根据有关人员提交的合法所有权证明进行返还,即使有关财物正面临没收或者已经被宣告没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3条规定的前两种措施都与民事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关,因此,都要求财产受害人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诉求,并且要求适用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则和程序。
在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腐败犯罪非法所得方面,我们有着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值得总结的实践。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办理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开平支行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等人特大贪污挪用案中,为追回被犯罪嫌疑人非法转移到国外的巨额资金,中国银行在2001年10月12日案发后,就立即采取行动分别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美国加利福尼亚、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瑞士等地提起民事诉讼,并且首先针对被发现的涉案资产向当地司法机关申请民事禁制令或冻结令,其中冻结主要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在香港特区的资产大约14亿港元,在美国和加拿大的资产总值为1.0806亿港元,随后,通过民事诉讼取得了关于这些资产归属于中国银行的司法认定,从而获得关于向中国银行返还上述资产的司法裁决,并实际收回了上述大部分资产。
另一起由我国通过国外民事诉讼追回资产的事例是发生在1993年4月的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诈骗案,当时,中国农业银行针对被国际诈骗团伙转移到英国并且被伦敦警方扣押的191张被骗备用信用证,向伦敦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自己对被扣押财产的所有权,这一权利主张最终得到英国司法机关的承认,伦敦高级法院于1994年2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将上述191张、票面金额共计超过9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全部判还中方。
相对于借助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机制追缴被非法转移到国外的资产,采用在国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回资产有着以下便利之处:
第一,民事诉讼是直接用来为维护财产权等民事权利服务的,财产受害人可以比较容易地找到法律依据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民事诉讼则是专门为维护和伸张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而由当事人自主启动的法律程序。在维护财产权利方面,所有国家的法律都赋予当事人广泛的并且足以应对各种侵权情形的诉讼权利。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这些法律规定虽然都是民事性质的,但同样可以用来维护因犯罪而受到侵害的财产所有权,也就是说,当事人(无论是中国的还是外国的)有权直接在中国法院,以非法侵占、不当得利、欺诈等名义,对实施了财产侵害行为的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返还财产、支付补偿或者损害赔偿;而且,有关诉权的行使或者说有关民事法律程序的启动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原告)的意愿和行动。据媒体报道,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曾利用伊拉克的石油资源向46个国家的270个组织和个人行贿,伊拉克政府正准备采取行动要求接受贿赂的组织和个人向伊政府返还所获取的资金。[1]对于此种情况,通过刑事司法合作的方式在外国进行追缴是不大现实的和难以实现资金返还目的的,伊拉克政府比较恰当的法律手段将是:在必要时,在有关外国提起民事诉讼,以不当得利的诉由,要求上述组织或个人向伊政府退还自己所接受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