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正确处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双管齐下争取最有利的诉讼效果
从已往的经验看,在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资产的过程中,不应当丝毫懈怠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活动。一方面,刑事诉讼有助于加强对有关的案件的调查和侦讯,以强有力的手段获取证据材料。另一方面,刑事诉讼的开展有助于形成对非法转移财产行为的法律压力,使主管司法机关注意到案件的背景和性质,营造惩治腐败犯罪的氛围和国际合作的大环境。在为追回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100亿美元被骗备用信用证的民事诉讼中,以及在为追回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特大贪污挪用案的巨额资金的民事诉讼中,我国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以及与有关国家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活动都非常有力地支持了在国外开展的民事诉讼,对民事诉讼的对方当事人形成了强大的心理威慑,甚至迫使他们放弃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和抗辩反攻,也使有关的国外民事法庭意识到案件侵权事实的严重性;在有些情况下,还能借助刑事司法协助有效地弥补民事诉讼的某些不足。[18]
针对腐败犯罪行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只要处理得好,是可以避免发生相互冲突效果的,甚至是可以相得益彰的。刑事诉讼应当主要是在国内范围内开展,而民事诉讼则主要是在国外开展;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查清犯罪事实,收集证据材料,确定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而民事诉讼则主要针对的是财物,证明原告对财物的合法权利以及被告或其他对方当事人财产获取、转移和持有行为的非法性,以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刑事诉讼只能针对特定的人员,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以维护物权为目的的民事诉讼则可以有比较广泛的对象,可以针对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外的任何非法持有财物的人员。国内的刑事诉讼开展得越扎实和深入,国外的民事诉讼就越能获得对于追回资产来说是有力的和充分的依据和支持。
为了更好地发挥民事诉讼在处理腐败案件中的作用,我们还需要认真推敲在我国诉讼制度中盛行的所谓“刑事先于民事”原则,研究该原则是否具有科学性和普遍性。我们认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目的可以是互补的,有时候不宜区分孰先孰后。在刑事诉讼遇到障碍或者其效果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为维护当事人的重大民事权利,可以考虑将民事诉讼置于首要位置,例如,为了追回资产的目的,可以允许当事人在国内先进行民事诉讼并取得关于返还财产的民事判决,以便通过比较便利的方式在外国申请承认与执行该判决。此外,在处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时,主管机关也需要适当考虑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意愿。[19]
(五)合理配置资源,设立专门的基金,为国外追缴资产的法律行动提供经济支持
通过在国外提起民事诉讼追回腐败犯罪的资产,这是件需付出较大成本的事情。与刑事诉讼不同,提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宜简单地发誓“不惜一切代价”,而应当认真地进行利弊权衡,分析胜诉的或然性以及诉讼的价值,寻求比较经济并有效的诉讼策略和手段。从社会的角度讲,应当鼓励社会各界给予受腐败犯罪侵害的财产受害人以可能的帮助和声援,使其有可能借助某些社会资源获得法律援助。最近,世界银行公布了一项计划,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追讨被腐败官员转移到国外的非法资产,这种帮助包括为发展中国家追讨被腐败官员转移的资产提供法律协助、帮助各成员分享相关信息和经验等。[20]我们应当鼓励更多的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和机构学习和参考世界银行的上述做法,鼓励它们关注和支持国外追回资产的工作,实际上,这种关注和支持也可能直接地或者间接地有助于维护它们自己的债权安全和经济利益。
参考国际上的一些有益的经验和范例,我们建议:可以考虑在我国建立一个专门的基金组织,它的宗旨是:(1)为我国司法机关开展追缴犯罪所得的国际司法合作提供一定的资助;(2)为遭受经济犯罪侵害的财产受害人通过国外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追回资产或者获得损害赔偿提供必要的援助,比如:先由基金代为支付一定数额的诉讼费用,待胜诉后返还;在必要时,也可以考虑给予财产受害人一定的补偿;(3)奖励在追缴犯罪所得的活动中的有功个人或者集体;(4)资助有助于促进和宣传关于国外追回资产以及追缴犯罪所得的国际司法合作之经验和意义的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