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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矫枉过正”到“刚柔并济”

从“矫枉过正”到“刚柔并济”



——我国社区矫正理念重塑及实务探索

宗会霞


【摘要】社区矫正在全世界的兴起,是人们不断反思监禁刑的种种弊端的结果。但社区矫正毕竟是刑罚的执行,矫正对象在社区的服刑地位应当是明确的。我国社区矫正的司法实践对帮教的关注大大超过了惩罚,这种矫枉过正的行刑理念将直接导致社区矫正发展方向的偏差。如何平衡社区矫正的惩罚性与恢复性这二元性价值之间的冲突,是社区矫正发展与完善的重要环节。结合我国国情,应在承继与发展柔性矫正措施的基础上,梳理与完善刚性的矫正措施体系。
【关键词】社区矫正;惩罚性;恢复性;刚柔并济
【全文】
  

  自上世纪60、70年代起,社区矫正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并逐步成为许多国家替代监禁刑罚的主要形式。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刑罚执行体制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而酝酿着进一步的跟进式改革,社区矫正的理念逐步被广大理论及实务工作者所接纳。2002年8月,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街道、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闸北区宝山路街道率先在全国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北京等六省(市)作为全国首批社区矫正试点省市。2005年1月,上述两院两部又下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河北等12个省(市、区)列入第二批试点单位。社区矫正这一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在全国范围内逐步铺开。


  

  一、现实考证: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及发展方向偏差


  

  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前,必须明确社区矫正这一发端于西方的法学概念的中国化解读。比较各位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社区矫正所下的定义,笔者较为赞同的是冯卫国教授的概括:社区矫正是指通过适用各种非监禁性刑罚或刑罚替代措施,使罪犯得以留在社区中接受教育改造,以避免监禁刑可能带来的副作用,并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参与犯罪矫正事业的一种罪犯处遇制度。[1]


  

  我国社区矫正的试行已经走过了8个春秋,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从全国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25个省(区、市)看,截止到2008年9月,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3.5万人,解除矫正10.6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12.9万人,上述省(区、市)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不足1%。[2]


  

  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社区矫正的主要举措是教育矫治和帮扶救济,在体现司法人文关怀,促进罪犯彻底改造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从社区矫正的全国试点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重视教育矫正、心理矫治以及各种形式的帮扶,而刑罚惩罚功能被边缘化、模糊化的现象。这终将导致社区矫正发展的方向性偏差。这种“过柔”的方向性偏差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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