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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矫枉过正”到“刚柔并济”

  

  首先是标签理论。标签理论最基本的观点是:“由于社会群体制定规则并把触犯这些规则的行为确定为越轨行为,由于社会群体对某些人适用这些规则,把他们视为被社会排斥的分子,于是社会群体创造了越轨行为。”也即“越轨行为不是某人某种行为的性质,而是由他人适用规则,并对一名‘坏蛋’进行制裁的结果”。[7] 根据此理论,违规者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就会在其心灵上打下“罪犯”的烙印,产生“自我降格”的心理过程,进而顺应社会对其的评价,由原先的初级偏差行为逆变为更为严重的高级偏差行为。所以标签理论强调应将一些罪犯由在监所内服刑转到在社区内进行矫正,以减轻监狱机构对受刑人所形成的消极标签效果,促进此类罪犯的正常再社会化,实现真正的矫正改造。


  

  其次是教育刑理论。新派教育刑理论把刑罚当作教育犯人的一种方法,认为人的可塑性很大,在一定的条件下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作恶,必须扩大教育力量、巩固其为善方面,缩小、防止其作恶方面。对于违法犯罪者,必须加强教育和矫正的力度,使其弃恶从善,重新做人,并防止再犯。因而,为达到教育和改造犯罪人的目的,就应当选择各种适宜的方法,不仅要运用监狱的措施,而且要广泛施用监外的处遇方法,在其获释后的一段时间内,对其进一步加强教化保护,真正起到巩固行刑成果和预防再犯的作用。


  

  最后是复归理论。复归理论认为,所有罪犯都是可复归的;监狱是一个提供矫正罪犯的富有建设性的地方,而不是一个惩罚罪犯、剥夺犯罪能力的场所。有学者在此基础上反思和检讨复归理论及其在实践中的作用,延伸和深化了有关理论,他们认为:“将一个人数年之久关押在高度警戒监狱里,告诉他每天睡觉、起床的时间和每日每分钟应做的事,然后再将其抛向街头并指望他成为一名模范公民,这是不可思议的!”[8] 因此,“矫正的任务包括在犯人和社区之间建立或重新建立牢固的联系,使罪犯归入或重归社会生活中去,恢复家庭关系,获得职业的教育。就广泛的意义而言,即在于为犯人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获得一席之地提供帮助。这不仅要求必须努力改变每一名罪犯——这一点曾经是复归模式的唯一目标,而且这需要发动和改造社会及其各类机构”。[9]


  

  在上述理论的指引下,我国的社区矫正从一面世便带有了极强的帮教情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决策及“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指引下,我国社区矫正重帮教轻惩罚的方向偏差不可避免。


  

  (二)惩罚性与帮教性并重的矫正理念之重塑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蕴涵着刑罚的恢复性和惩罚性双重价值。一方面,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首先使服刑人员得到有效监管,使人们改变对服刑人员的“标签”式看法,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和谐;其次,社区矫正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罪犯自由度、增加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摆脱犯罪“标签”的影响,使他们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一种刑事制裁措施,而刑罚的制裁性决定了社区矫正措施的惩罚性。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自然要严格落实具体的惩罚性措施,以实现刑罚的惩罚性。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的罪犯,应当就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承担惩罚性后果,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惩罚社区矫正对象也是国家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正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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