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见,将监禁刑和非监禁刑放在同一个系统管理符合国际惯例。尽管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的矫正方式不同,但都有对罪犯进行惩罚、教育、改造的任务,同时都需要积极创造必要的条件和采取必要的措施,帮助罪犯回归社会。这两项工作关系密切,需要互相衔接和相互配合。在某些方面,比如监狱对罪犯实行的“累进式处遇”,对社区矫正的司法奖惩就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现行社区矫正中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更是与监狱矫正息息相关。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效果有赖于对矫正对象监狱矫正情况的分析与风险评估,制定出符合矫正对象的矫正计划。所以将社区矫正和监狱矫正放在同一系统中更有利于社区矫正功能的发挥。同时,根据分权制约原则,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中,只有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参与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由司法行政机关从事社区矫正这一刑事执行工作合情合理。另外,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监禁刑的主管机关,在执行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借鉴。
综上,把矫正执行权统归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确保政令畅通,及时、迅速地处理矫正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矫正质量。
第二,在社会矫正力量中增加专业人士的比重,提升行刑环境威慑力。
在美国,大多数对警察的入门要求仅仅是具有高中毕业学历,但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一般要求是本科学历,有的州还要求研究生学历。专业要求一般是获得过刑事司法执法、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训练。加拿大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般要求具有本科学历,并且还要有犯罪学、刑事执法、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的教育背景。[21]
专业的学科背景能在矫正对象面前树立起权威,使他们或慑于法律规定而不敢违规,或能够心悦诚服地遵从矫正工作者,同时在遇到相关问题时能够及时求助,这些都会在无形中提高矫正效果,达到矫正目的。所以在以后矫正实践中,要大大提高法学、心理学、社会学专业背景的志愿者比例,以法学专业为基础,以心理学、社会学专业为主要组成部分,来打造符合矫正要求、体现法律威慑力的志愿者队伍。
第三,完善义务性、禁止性规定及惩罚性制裁,打造刚柔并济的行刑手段。
美国在19世纪实行缓刑、假释制度的初期,对服刑人员的管理一般比较宽松,这样的管理一般称为传统的缓刑假释管理。随着长期的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及犯罪控制的需要,美国逐步建立起一套与惩罚功能相适应的严格的管理机制,目前最有代表性的就是中间程度的制裁(Intermediate Sanctions)。“中间程度”是指惩罚的程度介于监狱的严格管理和传统缓刑假释的宽松管理之间。中间制裁的措施改变了美国对监禁刑的适用和执行过于严厉而传统的社区矫正过于轻缓的状况。中间制裁的主要形式包括强化的监督、日报告中心、家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住所、罚款、赔偿、社区服务、军训式矫正中心(boot camps)等。英国正式确立的社区判决的制度经过近百年的运作,目前已有较多的形式,例如监禁的暂缓、缓刑、毒品处遇和测试、社区服务、社区惩罚和更新、宵禁、参与中心、罚金、赔偿、有条件的释放、无条件的释放等。在英国,非监禁刑的执行程序越来越严格,法令有加重惩罚的趋向。社区惩罚的事实反映了这种措施在预防重新犯罪方面至少与监禁是同样有效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考虑和满足了受害人的需要,扩大了在刑罚执行中的功能。[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