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柔性执行方式的承继与发展
我国的社区矫正在罪犯帮教方面硕果累累。在江苏宜兴,据《宜兴日报》报道:“截至2009年2月底,我市已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586名,现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735名,重新犯罪的仅1人;在册刑释解教人员1653名,帮教率100%,安置率100%,重新犯罪率为1.07%。”[12]在江苏灌南县,据《新华日报》报道:“该县112名返乡矫正对象有98名在本县开发区、化工园区就业,其余全部走上了自主创业之路。”[13]在云南,据《法制日报》报道:“目前,云南省17个试点地区累计组织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83160人/次,为759人落实了责任田,为236人协调落实了社会低保,指导就业和就学104人,对1238名有心理咨询需求的矫正对象作了咨询疏导。”目前,云南省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率为0.5%,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全国重新犯罪率为1%)。[14]
相对而言,柔性执法方式在我国社区矫正中占了较大的比重。基于社区矫正的教育刑理论及回归理论,应对这种柔性执法方式予以固定化、规范化、完善化。总体而言,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其一,根据矫正对象不同的犯罪类型、心理特点、年龄结构、家庭状况,因人因案制定矫正方案。其二,加强教育矫正的力度,通过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和思想道德教育,激发矫正对象的悔罪意识和自新意识。其三,对矫正对象实施心理治疗,赋予矫正对象健康向上的心理状态。其四,重视生活帮扶,改善矫正对象的生活处境,体现社会的“人文关怀”,巩固矫正的实际成果。其五,针对特定对象开展职业教育,提供就业机会,使之能顺利进行再社会化。
(二)刚性执行方式的梳理与完善
第一,明确社区矫正执行权统归司法行政机关,保证行刑权力集中畅通。
学界普遍认为,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同属对罪犯的矫正,只不过是根据罪犯对公众安全的威胁程度,而将他们分别置于“墙外”和“墙内”两个地方管理。两者是有机联系的整体,其目标和矫正理念都是相同的,许多国家因此将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放在同一个系统来进行管理。美国联邦法务部下设监狱局,负责对联邦监狱和联邦社区矫正的管理。美国绝大多数的州政府下设矫正局,矫正局的职责是分管监狱和社区矫正的管理工作。[15]加拿大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分为联邦一级和省(区)一级,联邦社区矫正工作由国家安全和紧急状态部下设的矫正局管理。矫正局负责联邦监狱和联邦社区矫正的管理。各省(区)矫正局负责地方监狱和地方社区矫正的管理。[16]英国国家内政部下设若干刑事执行机构,负责对监狱和社区判决的执行。英国在全国划分了42个地区,每个区建立相应的缓刑服务的实体机构,该机构以缓刑服务为主,兼顾其他社区判决的执行。[17]日本在内阁的法务省内设有“矫正局”,负责全国的矫正工作和对所有矫正设施的管理(包括对监禁和非监禁刑的管理)。另外在法务省内还专门设有“保护局”,专门负责“更生保护”工作,与矫正工作相配合。矫正局在法务大臣的领导下,对全国的矫正工作和矫正机构实施领导。[18]德国在联邦法务部一级不参与刑罚执行,在州一级设有专门的刑事执行机关,负责对监狱和社区矫正对象以及保安处分人员的管理。[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