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完善惩罚性措施。可建立递进式的惩罚措施体系,来针对不同的违规情节予以处罚。具体可参照行政处罚进行如下设置:(1)训诫。(2)警告。(3)记过。(4)罚款。罚款的具体数额视违规情节及危害程度而定。各地可依据地方总体经济水平制定本地的处罚幅度。(5)建议给予其行政处分。针对有些还保留原单位工作的矫正对象,可以通知犯罪人所在单位,建议给予其行政处分。(6)禁闭。禁闭是监禁刑中常用的矫正措施,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在初期可以参照监禁矫正中的一些做法。所谓禁闭,就是将矫正对象关在一个较小的房子内,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许外出,让其闭门思过。禁闭的时间最长可以达到7天,最少不低于24个小时。对于那些严重不服从监督、不认真矫正,甚至辱骂、殴打矫正工作人员、“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矫正对象,在一定情况下对其施以一定时间的禁闭是十分必要的。拒不接受禁闭的可以为其戴上手铐,强行押进禁闭室。(7)延长考验期。具体可提请人民法院予以裁定。(8)撤销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当缓刑或假释人员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缓刑或假释,重新收监。
【作者简介】
宗会霞,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宗会霞,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讲师。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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