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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矫枉过正”到“刚柔并济”

  

  在社区矫正蕴涵的惩罚性和恢复性二元功能中,如果选择不当,就可能导致刑罚和社区矫正的失衡,进而损害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因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如何发挥社区矫正的二元性价值,以及如何平衡二元性价值之间的冲突,是社区矫正发展与完善的重要环节。刑罚理念及其制度、刑罚执行方式的变革与发展,实际上就是一个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社区利益、被害人利益和罪犯利益的过程。在这个平衡的过程中,司法的价值也在不断地自我平衡,法律价值的选择也随之调整,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从宏观上看,社会的秩序、正义、安全的建构,是靠“严厉的惩罚”还是“轻缓的矫正”,这是从各国、各地区社会法制状况、监狱运行机制、人权保障力度等多方面来考察的,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有“本土化”的发展路径。从我国的国情看,我国是传统的重刑国度,法治现代化尚未实现,人权保障力度还不够充分,这些都决定了在平衡惩罚性与恢复性这二元价值时不能过分倾向于后者;从微观上看,社区矫正的惩罚性和行罚的社会化孰轻孰重,也在考验着社会的人道主义和法治建设。虽然社区矫正有一定的刑法惩罚性,但它毕竟和一般的刑罚不一样,它是一种恢复性司法指导下的刑罚理念,注重的是罪犯的再社会化。因此,从社区矫正的法律价值和正义的取向来看,它是以惩罚为基础,以恢复为主旨的刑罚制度,我们应当以平衡上述利益冲突,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作为基本价值目标。[10]


  

  总之,在平衡社区矫正的惩罚性与恢复性这二元功能的问题上,应在肯定社区矫正恢复性功能给罪犯正常回归提供有利条件的同时,尊重社区矫正本是刑罚执行制度、惩罚性是其基础性特征的行刑规律。由此,社区矫正制度应树立“刚柔并济”的理念,在平衡矫正法律关系中各主体利益上予以同等考虑。在强调帮教性的同时,社区矫正的惩罚性功能不容忽视。


  

  三、路径探寻:“刚柔并济”社区矫正模式探索


  

  厘清了社区矫正的理念及司法实践应把握的平衡点后,就需要对现行矫正模式予以重塑,构建“刚柔并济”的新型社区矫正模式。总体而言,在观念上拨乱反正后,需要制度上一系列的改革或改良。这就首先牵涉到一个问题:这种改革或改良以什么方式进行呢?是现行制度的修修补补,抑或是推倒重来,借此机会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呢?笔者认为,出台《社区矫正法》固然好,但是时机尚未成熟。由于我国城市社区不够完善,农村社区受到自然条件的限制,加上社区矫正试点在我国的时间仍然非常短暂,笔者认为目前中国不宜马上制定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省级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规范本省市自治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从而期待出现社区矫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涌现更多的社区矫正地方模式。待试点成功、条件成熟后,再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法。这种循序渐进的做法才真正适合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对全国社区矫正的开展利多而弊少。[11]这个问题解决后,接下来要思考的是如何建立起“刚柔并济”的社区矫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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