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执行措施重帮扶、轻惩罚,行刑手段“过柔”。
我国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制度规划者力图实施一种与“监狱矫正”截然不同的模式,所以重心便不知不觉地偏向了“矫正”,而忽视了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方式所必须具备的“惩罚功能”。矫正工作在对外宣传中偏重强调人性化的一面,而忽视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的一面,导致了很多人把社区矫正理解成“感化运动”,这是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推进中一个方向性的偏差。在这种认识的引导下,很大一部分社区矫正工作者缺乏对社区矫正工作性质的准确认识。很多工作者只知道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和提供服务,希冀用柔性化的方式“感化”他们;而不知道如何通过严格的管理对其进行惩罚,不注重惩罚手段的应用,显然完全违背了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方式的本质。实践中,有的矫正组织过于强调“人性化”管理而不敢严格执法,尤其是对一些学历高、原来职务高的矫正对象不敢管理;而对文化程度低、年老体弱病重或不大配合的矫正对象在管理上又束手无策。[4] 有些矫正组织为了让罪犯接受矫正,一直扮演着“慈善机构”的角色,如哪个罪犯回来后没有住处、生活困难或者没有工作等,矫正组织就帮助联系落实。[5] 有个别单位将监督和考察责任简单理解为掌握服刑人员是否再犯新罪,将考察责任落实在纸面上,实际工作中相当于放任不管,导致实际的管理脱节。有些工作者甚至把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混为一谈,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停留在原来的安置帮教工作方法上。
同时,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社区矫正的仅有一些规定中,并没有要求罪犯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履行某种义务以补偿损害或使其遭受某种物质利益损失的规定,也没有规定不遵守刑罚内容或者有关刑罚执行的其他监督管理规定的罚则,这将难以保证刑罚执行的效果。[6]
二、价值诉求:社区矫正惩罚性与帮教性并重的改造理念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发展的重帮教轻惩罚的方向性偏差会危及司法权威及矫正效果。众所周知,社区矫正是受教育刑与“刑罚趋于轻缓”理念影响的结果,强调对犯罪人实施人道与教化,促使其回归社会,是与监禁刑相对应的一种人道的行刑方式,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它的惩罚功能。
社区矫正在全世界的兴起,是人们不断反思监禁刑种种弊端的结果。所以一开始,它就是带着温情的面貌出现的。但需理性思考的是,社区矫正毕竟是刑罚的执行,矫正对象在社区的服刑地位应当是明确的。我国社区矫正的司法实践对帮教的关注大大超过了惩罚,这种矫枉过正的行刑理念将直接导致社区矫正发展的方向偏差,继而影响到这一刑罚制度根本目的的实现。如何从根本上扭转这一局面需要对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层次剖析。只有从造成这种偏差的理念切入,并在梳理后予以重塑,才会指导实践中对社区矫正制度的修改、完善,使之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下去。所以,根本思路应回溯到社区矫正产生之初。
(一)帮教型社区矫正理论基础探微
近现代刑罚理念中,刑事制裁被认为是迫不得已的极端手段,刑罚种类的轻缓化、处罚的轻刑化和开放化是刑罚发展的进步表现及必然结果。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行刑模式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面世的,并在刑事司法领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概括来说,以帮教为首要目标的社区矫正的缘起及蓬勃发展的深层机理在于顺应了法社会学的特定理论及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