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社会防卫的要求
处理精神病人实施危害社会案件必须注重在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与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之间合理平衡,但有时候两者之间确实会存在明显冲突。当精神病人由于判断能力受损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法律既应当考虑到保障精神病人个人自由免受不必要的限制,同时也应当考虑到社会保护全体公民免受伤害以及维护公众安全、健康、秩序的责任。检察官之所以在附条件不起诉中设置义务,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参与治疗项目,接受精神治疗,也是为了实现社会防卫的目的。尽管这些治疗项目、心理咨询、辅导是以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自愿接受为前提,但是一旦接受这些义务,被不起诉人则必须按要求定期参加治疗项目,接受心理咨询、辅导,并在治疗、咨询结束后接受评估。如果因为精神病人实施的是轻罪就直接作不起诉处理或者由法院判决适用短期自由刑,那么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同样性质的犯罪,或者因为精神状况恶化而实施更严重的暴力犯罪等。因此,附条件不起诉利用有可能再次起诉所产生的约束力,要求实施轻微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接受治疗,而不是因为危害行为轻微就直接对其作不起诉处理,实现了社会防卫的目的。
二、附条件不起诉对精神病人实施轻罪案件程序分流的适用
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官处理轻微犯罪案件时采取的起诉替代措施。之所以专门研究附条件不起诉对精神病人的程序分流,主要基于这类行为主体的特殊性。如果说刑事责任理论的出现和发展在刑罚的适用上给予精神病人以特殊的权利保障,那么检察官在起诉阶段对精神病人的分流则是以刑事诉讼程序实现了对实施轻微犯罪精神病人的救治。从各国情况看,对精神病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没有专门的立法,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救济、制约机制的一般规定同样适用于精神病人。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精神病人这一刑事责任主体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检察官在利用附条件不起诉进行程序分流的每个诉讼阶段,都要结合这种特殊性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因此,从立法和司法结合的角度考察各个国家、地区对精神病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况,更有实践价值。总结各国立法、司法情况,检察官在对精神病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对实施精神病人的程序分流通常在诉讼程序的较早阶段进行
在诉讼程序的较早阶段即对精神病人进行程序分流是各国、地区通常采用的做法,其作用有两个,一是尽早解除精神病人的羁押状态,防止因为羁押而造成精神病人精神状况的恶化;二是节约司法资源。在美国这样的西方发达国家中,精神障碍者占被捕者的绝大多数,且经常是因轻微罪行被逮捕。受到刑事指控而被关押在看守所里的精神障碍者往往因为巨大的压力而导致精神状况日益恶化,同时这些在羁押状态下的精神障碍者,也会严重威胁那些本来已经过分拥挤的看守所的秩序和安全。为此,美国许多法院、检察院都设立了精神健康审查部门。“在初次到庭时,检察官可能要求被告人必须接受精神病治疗和药物治疗,以作为审前释放的一个条件。精神健康审查可能引发进行一项法院指令的精神检验,以决定被告人是否有能力接受审判。检察官可能运用审查结果,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例如,检察官说服被告人寻求自愿的精神病治疗而不予起诉。另一些案件,检察官则可能将非自愿的被告人交托给精神病院,不予刑事控诉”{6} (P. 226-227)。在英国的苏格兰地区,尽管认识到检察官在对精神病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实际承担着准司法官[4]的职能,对精神病人还要作出准医学性质的判断,但检察官仍然会在诉讼的初期阶段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将不适合起诉、但需要得到帮助的人筛选出来,送人适当的机构中。该机构经过评估后再决定是否接受该被分流的人,并将情况报告给检察官,由检察官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5]
附条件不起诉在性质上属于附带惩罚的诉讼中止,检察官利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裁量处理案件,实际上履行了准司法官的职能。但是法官作出判决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更加完整,要经历侦查、起诉、审判等整个诉讼阶段,如果是对精神异常的人进行个别化司法,还要依赖专业的精神医学专家对精神病人的精神状况进行准确评估,以确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在刑罚执行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法官在判决前还能得到由缓刑官、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熟悉犯罪人情况的人提交的报告,帮助法官作出判决。相比之下,检察官在利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行使准司法职能时,虽然也要参酌法官判决时需要考虑的事项,也要得到缓刑官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的帮助,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经常都是凭着经验和直觉对案件进行程序分流处理。只要有合适的分流计划,有适当的组织能够接受并为犯罪人提供适当的心理帮助和精神治疗,检察官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决定。这种做法势必对司法的公正性造成冲击,但却实现了快速审判,符合诉讼效率的要求,而后者正是赋予检察官包括附条件不起诉在内的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基础之一“因为显而易见,只有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机关没有义务查明全部案情时,诉讼经济的目的才能够实现”{7}。但是,检察官在附条件不起诉中所采用的起诉替代措施虽然不具有“刑罚”的属性,但毕竟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制裁”,为了防止在效率的追求过程中过分偏离公正准则,检察官在利用附条件不起诉对精神病人实施轻微犯罪案件进行程序分流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