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机关利用附条件不起诉对精神病人实施轻微犯罪案件进行程序分流的,必须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一般条件和程序要求
检察机关对精神病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要取得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本人的同意;要有律师的适当帮助;履行不起诉附加的义务要有时间上的限制;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要利用内部和外部机制进行监督、制约。
2,检察机关只能利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轻罪的案件进行程序分流
“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实施轻罪”是检察机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精神病人进行程序分流的两个必备条件,缺一不可。轻罪和重罪是外国刑法对犯罪行为基本的划分方法。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重罪和轻罪的划分,但是根据刑法的立法精神,司法实践中普遍将依照刑法规定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犯罪行为视为较轻的犯罪,即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可以视为轻罪。这一标准同样适用于精神病人犯罪案件,即只有在精神病人实施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时,才能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进行程序分流。
我国刑法对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分完全无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三种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条载明:“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指行为时其责任能力完备,根据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这样的精神病人依法负完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精神障碍而减免刑罚。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实践及司法实践经验,应完全负刑事责任的责任能力完备的精神病人主要包括两类,即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和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第三种情况是指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依据刑法第18条第3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刑法有关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与各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和处理基本一致,因此,将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分流对象限定在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上,与我国刑法有关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划分和处罚的原则相互一致。
3.检察机关利用附条件不起诉对精神病人实施轻罪案件进行程序分流,必须得到公安机关的配合
如上分析,公安机关对精神病人犯罪案件作出程序性、实体性处理决定不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但是检察机关能否利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精神病人实施轻罪的案件进行程序分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安机关的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在移送的案卷材料中,除了要包括有关精神病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证据外,还要提供有关犯罪人精神状况的证据,以引起检察官对犯罪人精神状态的关注,并在诉讼程序的较早阶段即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进行程序分流。
4.检察机关对精神病人实施轻罪案件进行程序分流,必须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社区康复机构以及能够提供精神救治的社会组织参与其中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国家对精神病人的权利保障问题越来越重视,针对精神病人的医疗康复体系正在逐步健全。2006年12月通过的《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提出,北京市要逐步建立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家庭康复为依托、精神卫生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的精神疾病康复体系,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需要,规划和建设社会福利性质的社区康复机构,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康复服务。那些实施了轻微犯罪行为但不宜适用监禁刑的精神病人也可以在这样的机构内接受治疗。除了建立以社区康复为基础的精神疾病康复机构之外,我们也应该逐步引人能够提供精神救治的社会组织参与到对实施轻罪精神病人的心理咨询、医疗救治中来,为检察机关利用附条件不起诉对实施轻罪的精神病人进行程序分流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