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综合考虑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附条件不起诉作为实现非刑事化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其适用对象主要限定在轻微犯罪案件上。但并非所有轻微犯罪案件都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能否适用还必须综合考虑犯罪人、犯罪情节、被害人补偿等因素。从各国相关规定看,综合精神病人犯罪案件的各种因素之后,附条件不起诉精神病人犯罪案件程序分流的范围主要限定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实施轻罪案件上。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以及境遇、犯罪的轻重以及情节和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追诉的时候,可以不提起公诉。”对“这些内容加以大致区分的话,包括与犯人有关的事项、与犯罪本身相关的事项,以及犯罪以后的事项三类……起诉与否要综合考虑以上各项要素而决定”{8} (P. 179)。以此为依据,日本检察官在综合考虑犯罪人的精神状况和犯罪行为的轻重之后,会分别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如果属于心神丧失,检察官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如果属于心神耗弱,检察官可以决定缓期起诉,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6]也就是说,只有在精神病人实施的是轻罪,同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时,检察官才可以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因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应当给予正常处罚;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对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不应予以刑罚处罚,必要时可以适用强制医疗。只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既需要处罚,但同时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进行程序分流。
2.案件证据必须充分
检察官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性质上属于有条件地中止诉讼,尽管存在再行起诉的可能性,但实际上,由于大多数案件都以诉讼终止结束,因此,从程序公正的角度出发,检察官在以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案件时,必须对案件的证据情况进行审查,否则在诉讼程序的较早阶段即对案件作出处理,难逃草率、不公正之嫌。审查的标准主要看案件证据是否充分,至于充分到什么程度,各国的规定各不相同。英国皇家检察官准则第8条第5款规定,对检察官准备利用附条件警告(conditional caution)[7]进行起诉分流的案件,证据必须充分到如果附条件警告被拒绝或者违法者没能履行警告之上附加的条件,也能证明案件具有定罪的真实前景和起诉符合公共利益的程度,即检察官可以利用这些证据再行起诉。这样规定就是在监督检察官,防止其通过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消化案件,怠于履行起诉职责。
3.要采取适当的处遇措施
虽然对实施轻罪的精神病人所采取的处遇措施不是刑罚,但是由于处遇措施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因此在适用时,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受到一定的限制。(1)要符合适当性原则。各国法律并没有规定采取处遇措施的上限,这里的界限是通过“适当性原则”体现的。依据适当性原则,检察官对义务内容、义务履行时间的规定要与精神病人实施的轻微危害社会行为相适应、成比例。(2)要有时间上的限制。依据这两项基本原则,检察官对精神病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所采用的处遇措施主要是将精神病人分流到相关的社会组织中,由这些社会组织对精神病人开展精神治疗和心理辅导。这样的处遇措施没有达到强制入院治疗的强制程度,但同时又以附加义务的形式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接受精神治疗,与家庭监管相比又有一定的强制性,符合适当性原则的要求。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就规定检察官在缓起诉义务所课处的“制裁”中可以附加:“……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其他适当之处遇措施”{2}(P.62),该制裁措施显然适用于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除此之外,检察官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中要求实施轻微危害行为精神病人接受精神治疗的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为3个月以上,最多不超过1年。苏格兰规定实施轻罪精神病人被分流到相关组织后,接受精神治疗的时间为6到8个月。[8]
4.要取得本人的同意
与其他案件一样,检察官准备对精神病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必须先取得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本人的同意。检察官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具有诉讼中止的效力,只要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完成检察官在条件中设置的义务,诉讼程序将终止,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由此避免了因等待和接受审判而承受的压力。但是接受检察官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就等于放弃了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放弃了得到无罪判决的机会,而且完成检察官所设置的带有治疗、修复性质的义务也要假以时日,并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所以在检察官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必须取得精神病人本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