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利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实施轻罪精神病人程序分流的制度构建
(一)我国审前阶段对实施轻罪精神病人进行程序分流的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还没有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是依据我国现行立法,审前阶段也可以对实施轻罪的精神病人进行程序分流。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了酌定不起诉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同样适用于精神病人实施轻罪的案件,只要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其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且属于轻罪,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官可以作不起诉决定。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来说,无论其实施的危害行为是轻还是重,由于其缺乏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不涉及利用酌定不起诉裁量处理的问题,检察官可以直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行使法定不起诉裁量权。其次,由于我国罪刑结构与其他国家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在两大法系国家由检察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处理的大量轻罪案件,在我国都由警察分流处理了,精神病人实施轻微犯罪的案件也一样。依据我国的罪刑结构理论,违法和犯罪行为之间存在本质区别,“没有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12}(P.47)。不构成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通过与国外刑法典相比较就会发现,我国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违法行为很多相当于国外刑法中规定的轻罪、违警罪。这也就是说,在国外可能由检察官依据起诉裁量权处理的案件在我国则由警察作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具体到精神病人实施轻微危害行为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正是以此为依据,由精神病人实施的、在两大法系国家属于轻罪的危害社会行为,在我国由警察分流处理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检察机关主要依据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至于犯罪行为的轻重并非检察官行使起诉裁量权的主要依据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主要依据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对案件作出不同处理,构成犯罪的,大多依法提起公诉,而不是从诉讼经济原则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依据精神病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程序分流处理。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并由申请方承担鉴定费用(参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5条)。经鉴定后,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由此看出,检察官对精神病人是否起诉主要依据刑事责任能力,至于犯罪行为的轻重并非考虑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