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蔡巍,单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
【注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用起诉替代措施处理轻罪案件,但是对这种案件处理机制的称谓却有所不同。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规定的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称为缓起诉制度,而美国则将这种案件处理方式称为“转处(diversion)” ,《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少年司法最低限度准则》也规定检察官在起诉阶段对轻罪案件有转处权。缓起诉、转处本质上与附条件不起诉是一致的,都是以义务的履行作为不起诉的条件。
英格兰和威尔士相比,苏格兰的公诉制度建立较早,《1876年郡治安法院(苏格兰)法》全面赋予检察官起诉刑事案件的职责,而在此之前检察官其实已经在行使刑事案件的公诉权。
斯图尔特委员会由苏格兰国务卿Rt. Hon. Bruce Millan于1977年设立。该委员会向瑞典、荷兰、法国、挪威等欧洲国家广泛学习,致力于改革苏格兰法院和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力图在保障被告人基本权利的同时,取代当时以summary prosecution的方式处理案件,以减轻法院面临的审判压力,改善被告人面临的处境,并以更有建设性的方式对被告人进行处置。
在过去的30年间,西方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在职能上经历了巨大的转变。许多研究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职能的学者甚至得出结论,检察机关已经演变成为一个审级,其工作重点是在终止刑事诉讼程序和起诉两者之间作出决定。参见汉斯-耶尔格·阿尔布莱希特:“刑事诉讼中的变通政策以及检察官在法庭审理开始前的作用”,赵阳译,赵又芳校,载《诉讼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版。
Julia Fionda, Public Prosecutors and Discretion: A Comparative Study(2003),Clarendon Press Oxford,p. 82.
1931年,日本大审院在一判决中对第39条的含义作了解释:“所谓心神丧失与心神耗弱都是属于精神障碍状态,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即前者指由于精神障碍而使丧失对事物是非善恶的辨认能力,或者由于辨认障碍而致丧失行为控制能力。后者是指由于精神障碍,上述能力虽未达到丧失的程度,而有显著减退的状态。”参见郑瞻培:“日本司法精神医学的历史与现状”,载《国外医学·精神病学分册》1988年第3期。
附条件警告是英国2003年颁布的《刑事审判法》新赋予皇家检察官的一项起诉裁量权,规定在该法第22至27条。该法规定检察官可以对实施某些犯罪的行为人作出附条件的警告。违法者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了这些条件,检察官将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未能遵守附条件警告所附带的任何条件,则可以就该种犯罪对行为人提起刑事诉讼。……提起此种诉讼时,附条件警告即停止生效。检察官利用附条件警告制度可以对案件进行程序分流
Julia Fionda,Public Prosecutors and Discretion. A Comparative Study (2003),Clarendon Press Oxford, p. 84.
Julia Fionda, Public Prosecutors and Discretion: A Comparative Study(2003),Clarendon Press Oxford,p.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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