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对精神病人实施轻罪案件的程序分流
蔡巍
【摘要】针对大量存在的限制行为能力精神病人实施轻罪的案件,利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程序分流既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以不起诉附加的义务形式,要求精神病人接受精神治疗,以消除其社会危害性,实现特殊预防目的。我国在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应该借鉴国外经验,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适用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实施轻罪的案件,同时引入以社区为依托的精神疾病康复机构、组织参与到精神病人的分流和矫治工作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有效实现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处罚和矫治。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精神病人;轻罪;程序分流
【全文】
随着我国各类精神疾病发病人数的不断上升,各地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时有发生。有资料显示,我国精神病患者的肇事率为10%{1}。针对如此频繁发生的精神病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案件,我国现有法律还没有规定足够的应对措施。虽然刑法规定了强制医疗制度,但是适用对象仅限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案件,而且制度本身也存在过于原则和法制化水平不高的问题。至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实施犯罪的案件,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只原则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实上,对限制行为能力精神病人实施犯罪的,完全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分别采取不同的程序处理措施。对于限制行为能力精神病人实施轻微犯罪的案件,许多国家都利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精神病人从刑事诉讼程序分流出去,要求其接受精神治疗。这样做既消除了社会危害性,实现了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也避免了对实施轻罪精神病人适用短期自由刑可能产生的种种弊端。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非专为分流精神病人而设,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是否包括精神病人,则更能反映一个国家刑罚目的观从报应刑到目的刑转变的程度,以及刑事诉讼程序为精神病人这类特殊主体提供程序性保护的完备程度。在英国的苏格兰地区,利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轻罪案件进行程序分流的探索就是从精神病人实施轻罪案件开始的,日本的缓起诉制度、美国检察官的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也适用于精神病人实施轻微犯罪案件的程序分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还没有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各地检察机关已经开展的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试点工作中,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主要限定为涉嫌实施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偶犯,并没有明确将实施轻罪的精神病人纳入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因此,深入研究附条件不起诉对精神病人实施轻罪案件程序分流的理论基础,考察各个国家、地区的相关立法和实践,对构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完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权利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以附条件不起诉对实施轻罪精神病人进行程序分流的必要性
附条件不起诉[1]是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精神病人实施轻罪案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既是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也符合精神病人权利保障和相关刑事政策的要求。
1.符合起诉便宜主义的要求
起诉便宜主义是检察官行使包括附条件不起诉在内的自由裁量权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它是在弥补起诉法定主义缺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实施严格的起诉法定主义时代,检察官不区分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情节轻重,一律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在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也给整个刑事司法系统造成沉重的负担和压力。“二战”以来开展的西方刑法改革运动逐渐形成了“轻轻重重”这样两级化的刑事政策。对“轻轻”的刑事政策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各种非刑事化策略,起诉便宜主义就是通往非刑事化的途径之一。“便宜原则,是指准许检察官依其‘裁量’来决定案件是否提起公诉。亦即,纵使案件合乎起诉要件,检察官也可以依照合目的性的考量,自行权衡案件‘宜否’提起公诉”{2}(P. 46)。起诉便宜主义的确立为检察官行使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提供了理论依据。检察官对实施轻罪的精神病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在被不起诉人同意接受并履行检察官附加的义务之后,即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案件不再进入正式的审判程序,这样做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符合起诉便宜主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