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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罪数论到竞合论

  

  竞合犯问题一开始就被套上了罪数论的面具,被视为一个罪数问题。难怪时至今日犯罪竞合问题仍然只是在罪数论中被零散地涉及,而没有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笔者认为,犯罪竞合处理虽然涉及罪数的判断,但它并不单纯是一个罪数问题,也不可能在罪数论的框架中得到系统全面的研究。竞合论理论应当在罪数论之外谋求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形成与罪数论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因此,竞合犯理论与罪数理论应当是两个具有交叉关系的独立理论系统{46}。


  

  在以上论述中,作者不是以竞合论取代罪数论,而是主张两种理论共同存在,这种观点是十分独特的。当然,竞合论是以行为单复数区分为前提的,行为单复可能涉及目前罪数论研究的一些主要犯罪形态。在这种情况下,罪数论在竞合论之外还能否独立存在,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而我国学者庄劲则明确提出了犯罪竞合理论体系,并把竞合作为罪数分析的一个视角,由此而改造罪数论,指出:


  

  本书中的犯罪竞合乃刑法罪数论中的核心部分。刑法中的罪数论,以研究一罪类型为中心。一罪类型一般分为三种:单纯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一般认为,单纯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犯、继续犯和结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惯犯,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罪数论的任务,就是要判断犯罪的单数与复数,进而确定如何对行为予以处罚。罪数理论的体系看似庞杂,但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引起罪数判断和法条适用争议的,往往集中在犯罪竞合的四种形态—法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当中。这四种罪数形态,是实务中极为常见且争议巨大的类型。四种罪数形态的界限何在,其罪数本质如何,如何处罚方为公正,也是理论上长期聚讼,司法上众说纷纭的问题。本书希望能以犯罪竞合的全新视角,研究上述四种罪数形态,通过考察评价竞合与行为竞合的成因与特征,并重新确立罪数的判断标准,进而讨论上述罪数形态的内涵、罪质与处断原则。因此,本书的思路,就是在确立罪数评价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重塑罪数的判断标准,通过区分评价的竞合和行为的竞合两种不同的罪数结构,对上述四种罪数形态的界限、罪数本质以及法律效果作出准确的界定{47}。


  

  在以上叙述中,作者力图以犯罪竞合论取代罪数论,尤其是将竞合分为评价竞合与行为竞合,这是具有见地的。其实,这里的评价竞合是法律规范的竞合,而行为竞合则是事实的竞合。当然,哪些犯罪形态划入犯罪竞合的范围,也还是值得推敲的。我主张在行为单复数区分的基础上,分别讨论法条竞合、想象竞合与实质竞合:前两者都是一行为,第三者属于数行为。在实质竞合中讨论同种数罪、牵连犯和吸收犯等情形,因为它们关涉实质竞合的并罚问题。


  

  在我国刑法学界,尽管竞合论的研究才刚起步不久,但竞合论的价值已经为人所知,从罪数论向竞合论的转变也在悄然发生。


【作者简介】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参见:徐逸仁,王仲兴.中国当代刑法学.东南大学出版社,1992:181.在王仲兴教授的《刑法学》(中山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版)一书中,转化犯亦属于复杂一罪中的事实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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