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se案对可专利性的法制产生了重要影响。该案的核心思想是:抽象思想不能够获得专利权保护,专利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运用。此所谓思想的运用即将抽象思想通过形诸一定的产品或一定的方法的方式而达到一种足够具体化的程度。没有达到这一程度的思想,不能够获得专利权。否则,可能会保护到发明者所没有发明的东西,而产生阻碍公共利益的后果。因此,版权法和专利法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都不保护抽象思想。
思想的运用具体表现为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以权利要求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权利要求书是文字、数字、线条、颜色等要素的排列组合。但这些排列组合并不是专利权保护的对象,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是通过权利要求书表现出来的具体性思想。
综上所述,抽象思想不受版权法保护,也不受专利法保护。虽然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功能性要素”,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表达性要素”,但专利法保护的并非抽象思想本身,而是对抽象思想的一种运用。这种运用使得抽象思想超越抽象的程度,成为一种具体化的东西。这种东西由于形诸一定的产品或方法,通过权利要求书能够界定这种产品或方法的范围,从而取得财产权的地位。(注:思想可以分为“未被表现的思想”和“已被表现的思想”。表现思想的方式是一定的表达形式。就版权法而言,不论某种思想是否通过一定的表达形式予以表现,该思想都不可能受到保护。在专利法领域,如果某种具体性思想通过一定的表达形式予以表现,该种思想可能受到专利权保护。版权法和专利法的区别在于,版权法保护的是表达形式,而专利法保护的是表达形式所表现的思想;其共同点在于,“未被表现的思想”既不受版权法保护,也不受专利法保护。这种结论也与上文相符,即“未被表现的思想”不能够被感知,也不能够被勘界。所以,在严格意义上讲,不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勘界性”的思想应当是“未被表现的思想”。)
五、满足一定条件的思想应获得相对权保护
普通财产权和版权具有对世性,效力范围比较广泛,影响面比较宽。对思想赋予这种性质的财产权可能会产生违背公共利益的不当后果。那么,如果仅仅对思想赋予相对权的保护,结果会怎样?美国有关思想保护的司法实践中就有赋予思想以相对权(注:相对权是一种对人权,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此所谓赋予思想以相对权保护,指的是将思想放在债权模式中进行保护,即思想可以作为债的标的物。)的作法,我们可以从中获得思想保护的有益启示。
(一)思想的明示合同(Express Contract)保护
明示合同即当事人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用明示合同保护思想被司法实践广泛认可,原因如下:(1)在思想的披露对思想接受者具有实质性利益时,思想提供者披露思想同思想接受者支付报酬之间存在对价。(注:Stanley v. 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 Inc., 35 Cal. 2d653,674,221 P. 2d 73,85,23 A. L. R. 2d 216.)(2)合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对人权,而不是绝对权、对世权,这种债权仅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可以自由使用思想。所以,明示合同保护思想不会产生思想垄断的结果;另外,明示合同可以为创意人提供宽泛的保护。
为了保证依据明示合同保护思想不致产生不利结果,司法实践一般要求受保护的思想须具备一定的要件。不过,不同司法实践的具体要求并不相同:有的认为思想应具备新颖性,有法院却持否定意见。
笔者认为,思想无须具备新颖性以获得明示合同保护。(1)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自由订立合同。因此,不论思想是否具备新颖性,只要当事人愿意,都可以自由就此订立合同。同理,在明示合同中,思想无须具备保密性。(2)从合同对价的角度讲,是“思想的披露”而不是“思想本身”构成思想披露合同的对价[10]。版权法权威Nimmer教授认为,即使原告提供的思想不具备新颖性,甚至被告不是通过原告的披露而是从其他途径获得思想,只要作为原告披露思想的回报,被告允诺如果使用思想将支付报酬,而原告确实披露了思想,那么该披露应当构成合法和有约束力的对价[11]。同理,在明示合同中具体性要件是不必要的。(注:Vantage Point, Inc. v. Parker Bros,529 F. Supp. 1204,1216 (E. D. N. Y. 1981)(quoting Krisel v. Duran, 258 F. Supp.845,860 n. 59 (S. D. N. Y. 1966)),aff, d without op.,697 F. 2d 301(2d Cir. 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