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质性相似标准的实行表明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受保护
在现代版权法中,版权侵权不限于字面侵权;当原被告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的时候,版权侵权也存在。在字面侵权的情形下,被告复制的是原告严格意义上的表达形式。如果版权侵权限制在字面侵权的范围之内,就不存在对作者思想的保护。然而,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的实质性相似不限于作者的表达,在抽象测试法、模式测试法、外部/内部测试法、整体概念和感觉测试法等标准之下[7](P23-83),实质性相似已经超越表达,而部分进入到作者的思想层面。因此,从版权侵权判断标准来看,就实质性相似在版权侵权判断中发挥的角色而言,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四、专利权的客体是具体性思想
如上所述,思想上不应存在普通财产权,也不应存在版权。不过,专利法保护的是功能性思想,满足特定条件的具体性思想可受专利权保护。
(一)版权制度和专利制度各自保护的侧重点和方法
版权制度和专利制度保护的都是“创造”,然而,它们保护的侧重点和方法不同,前者只保护“创造的表达形式”,后者却保护“创造本身”。一般而言,诸如艺术、文学和音乐等非功能性的作品受版权保护;而诸如技术等功能性产品则受专利权保护。是否具有功能性和改进性是专利权客体和版权客体的本质区别,前者是“功能性客体”,而后者是“信息性客体”[9]。版权制度禁止的是对独特表达的“抄袭”,专利制度禁止的是对创造性想法的“实施”,这一点也说明了版权法和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并不相同。
(二)思想表达两分法—版权保护和专利权保护的临界点
根据思想表达两分法,版权法不保护思想,仅仅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不同于版权法,其保护的是一种技术方案,往往是思想本身。版权法不保护的“部分领域”正好落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不受版权保护的程序、工序、操作方法等,如果符合可专利性要件,则受专利权保护。但并非版权法不保护的所有领域,都可以受专利法保护。诸如思想、概念和原则等抽象思想,不仅不能获得版权法的保护,也不能够获得专利法的保护,而应当处于公共领域。
(三)“思想vs.思想的运用两分法”
虽然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不同于表达形式的思想,但受专利法保护的思想也是有限度的。抽象思想不能获得专利法保护,在专利法中,存在所谓“思想vs.思想的运用两分法”( Idea vs. Idea Ap-plicaton Dichotomy)。按照该两分法,专利法不保护抽象思想,只保护思想的运用。
“思想vs.思想的运用两分法”源于Morse案。(注:O,Reilly v. Morse, 56 US 62 (1853).)该案认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不是抽象的思想,而是对抽象思想的运用。该案主要涉及有关电报的发明的可专利性问题,争议的焦点是 Morse的第8项权利要求是否可以获得专利权保护。此项权利要求指向一种通过电磁力达到远程传输可识别信息的一种方法。在该项权利要求中,Morse并不想将自己的权利要求限于通过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描述的特定机器或机器装置上。Morse认为其发明的实质在于对电流所产生的动力,也就是电磁的一种新的利用方式,这种方式可以用来远程制作或打印数字、标识或字母。
Morse对以电磁作为动力、结果是远程制作或打印可识别的数字、标识或字母的领域的所有进步主张独占权利。大法官Taney认为,Morse并没有“发明”其所主张的东西。Morse并没有发现,不论电流通过何种机器或装置,该电流总是会产生远程打印的效果。Morse只发明了其所描述的机器装置。他人可以发明更好的方式以实现利用电磁力来传输信息的效果。事实上,Morse是在对其所没有描述、事实上没有发明的方式或程序主张专有权利。Morse的第8项权利主张太过宽泛,不能受专利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