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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限度理论之关系论纲

  

  总之,法文语义理论由于所持的立场不同于刑法解释实质性限度之立场,由于其宽泛性与抽象性的缺陷,由于法文语义过于对形式合理性的追求而忽略了实质合理性的真正功用,还由于法文语义限度的虚设性,使得法文语义作为刑法解释限度不具有真正的合理性。或许可以说,如果承认法文语义作为刑法解释限度的合理性,由于法文语义非常弱的限度性,其也必须进行修正。


  

  既然法文语义不具有作为刑法解释限度的合理性,那么,法文语义与刑法解释限度的关系究竟为何?也就是说,法文语义理论能为刑法解释限度的阐明提供什么样的支持?从本质上言,法文语义理论建立在近代理性主义与概念法学对概念和逻辑推演积极倡导的基础上,是近代理性主义和概念法学(实证法学)的产物。其所借重的主要是理论性的逻辑推演,并表现为对文本概念要素的偏好。其主张,对法文进行解释不得超越明确的字面含义。而明确的字面含义的获得,无非意指解释者对法律规范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时,以字面含义为解释对象,以探索语词的语词意义为解释目标,并以语法与句法为解释手段进行解释获得结论的过程。这种过程,虽然通常是对“语言规则的阐释”语法意义上的解释,因此,通常被称为语法解释,但由于这种纯粹的语法解释会受到“根据其他方式去决定意义的解释”——体系的和目的的解释的压制,所以,这种根据字面含义的解释过程自然就与法文语义理论是重合的,是法文语义理论的自然主张和延伸之内容,也就是法文语义与明确的字面含义具同等意义,法文语义之最宽含义也就是根据字面含义解释而来(只不过相对于法文语义可能的最宽含义而言,不是最重要的内容)。{10}质言之,这种主张,主要是“力图寻求一种法律得以展开的逻辑基础和概念前提,并从概念出发推导法律,从而把法律当作一套纯然由逻辑而展开的事物”,{13}只要解释结论没有超出通过对概念逻辑推演所包含的内涵与外延,不论法文语义究竟指称语言学意义还是规范性意义,均符合法文语义的最宽含义,解释结论也就不存在超越限度的问题。


  

  由此可见,在关系法文语义理论对刑法解释限度的功用方面,法文语义理论具有的对文本概念要素的偏好和对理论性逻辑推演借重之特点,足以对刑法解释限度提供有力的支持。


  

  法文语义理论具有的对文本概念要素的偏好对刑法解释限度的探询具有基础性的功用。刑法解释是对法律规范意义、精神的探寻,法律规范意义、精神的探寻虽然有赖于时代的精神和社会的需求,有赖于从法的根本原理和基于法秩序的精神进行创造性的解释,但也不是自由的创造,意义、精神的探寻必须以法条的明文规定为限,或就整体意义脉络的联系或就概念用语的含义进行诠释。可以说,探寻的过程始终是围绕法条的整体意义脉络联系或概念用语的含义来进行的,始终离不开法条字句或用语所蕴含的立法宗旨,它是在法条字句或用语所蕴含的立法宗旨范围内进行的意义或精神的探寻。换言之,刑法解释也必须以刑法文本或文本概念、要素为解释对象和根据,只有以刑法文本或文本概念、要素为解释对象和根据才有可能正确确定解释限度,解释限度的确定是离不开对文本概念、要素的挖掘的。这里,对文本概念要素的偏好既是法文语义理论的特色也是刑法解释限度探询不可缺少的根据。由此可见,撇开法文语义理论作为刑法解释限度的缺陷不论,法文语义理论偏好文字概念的特点也正是刑法解释限度确定的前提性条件之一,可以说法文语义理论对刑法解释限度的确定具有前提性的不可缺少的功用。


  

  法文语义理论对理论性逻辑推演借重之特点对刑法解释限度的确定也具有不可缺少的功用。概念的核心属性说是法文语义理论的典型代表,概念的核心属性说通过对概念内涵的本质论证,对于探求刑法规范现在的、客观的含义及其限度起着关键性的功效。而事实上,对于刑法解释限度而言,由于“刑法解释的创造性发挥到极致也不过就是:对刑法规范现在的、客观的含义进行的阐述”,{4}因此,刑法解释限度是终止于刑法规范现在的、客观的含义范围之内的。这里,很显然,对刑法规范现在的、客观的含义范围进行准确而客观的探求,才是刑法解释限度确立之所需。由此,法文语义理论,更准确地说,概念的核心属性与刑法解释限度的关系,通过刑法规范现在的、客观的含义范围就勾连起来。在这种勾连中,不可否认地是,法文语义理论或概念的核心属性说会对刑法解释限度发挥重要的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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