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不可能作为刑法解释限度存在,它只是刑法解释限度的原则根据和理论支撑,这种原则根据意味着存在例外情况,意味着有突破预测可能性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解释突破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而具法律效力的情况并不少见;而理论支撑也只是单向度的就预测可能性而言,其也并不是刑法解释限度唯一的理论支撑。
三、法文语义理论:刑法解释限度的逻辑分析工具与基础
与国民预测可能性内涵一样,刑法学界也没有认真对待法文语义内涵。经过对法文语义语言学意义与规范性意义的解释理念及其各自功效与缺陷的考量,笔者认为,法文语义的真正内涵是指:法文所能达到的最宽含义,这种最宽含义,并不仅指法文语义的语言学意义,也不仅指法文语义的规范性意义,而是在保有法文语义核心内涵的基础上将其外延延伸至足够宽泛和抽象的地步。将这种“足够宽泛和抽象的地步的外延足以涵括所有法律规范的内涵与外延”的含义作为解释限度,无疑是正确的。但也应看到,法文语义的足够宽泛性和抽象性是其优点,也暗含着它的缺点。
澄清法文语义理论与刑法解释限度的关系,是我们要面临的关键问题。那么,法文语义能否作为刑法解释的限度呢?法文语义作为刑法解释限度具有科学性与正确性,具有真正的衡量价值吗?笔者拟从法文语义理论的前提、法文语义理论的抽象性和宽泛性,法文语义理论对形式合理性的强调及其在对立意义形式下打转的特点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法文语义理论的前提。法文语义理论的前提是承认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文本,并将独立于立法者的制定法的文本“理解和尊重为内在固有意义的承载者”。{10}既然文本是法律意义的承载者,文本本身又是以文字为根据的意义有机关联,因此,构成法律条文的文字及其组合所体现的语言意义的解释限度,当属文字及其组合所具有的最宽含义,这样理解可以说是完全正确的。问题是,法律解释的对象仅是文本吗?认为法律解释对象是文本,由来于近代理性主义观念对人的理性认识能力的高估和概念法学对概念和逻辑推演的提倡。它们认为,只要通过理性的努力,人们是能制定出理性的不需解释者加工的完美法典;只要运用科学的方法,人们是能破译在形式上体现为文本的法典的真实意义和客观含义的;特别是,“‘概念具有创造力,它们交配并繁殖新概念’,因而,只需建立一个概念的金字塔,通过科学的逻辑推演,即可实现法律自身意义的独白。在这样一种理论脉络中,在这样一种法律实证主义的思潮下,仅将法律文本作为法律解释之对象,当然是顺理成章之事”。{6}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种传统意义上的刑法解释,本质上不过是一种静态意义上的解释,是浸淫于抽象的概念表达和逻辑推演的“玩弄文字的游戏”而已;这种玩弄文字的游戏,一方面是对现实生活中法律和解释的本质的误解乃至忽视,另一方面,将会使“独立的文本失去意义释放的方向”。{6}事实上,对于法律和解释的本质而言,法律和解释都应该是一种关系性的存在,是关于法律与事实的关系性的存在。因为,法律发现和法律解释终究是“一种不断交互作用,目光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过程”;{11}法也只能是一种对应,“制定法只能考虑到拟规范之可能的生活事实而具体化,法也只能考虑到拟判决之现实的生活事实而实在化。规范作为一种应然,根本无法从自身产生真实的法,它必须加人存在”。{11}可见,当我们面对法律文本时,要阐明文本之真实意义,就有待于我们“将案件事实中的关键问题与文本中的关键概念发生交锋,而彼此的意义,是通过反复的交锋,甚至相互妥协而最终实现的”,{6}此时,解释的限度问题,就已经不是静态意义上的文本的最宽含义,而是动态意义上的关系性的实质含义。或许,还可以假设解释结论对于法文语义的最宽含义而言仍然没有过限,但显然,法文语义的最宽含义的限度已无法发挥实际的功用了。
其次,法文语义理论的宽泛性与抽象性。足够宽泛性与抽象性是法文语义理论最明显的特点。法文语义理论强调法文语词可能具有的意义或最宽含义作为刑法解释限度,而不论对语词作如何解释,也不论语词意义表现为语言学意义还是规范性意义,只要它能为概念内涵和外延所涵摄,就应认为没有过限。由于在解释语词意义的过程中,法文语义理论强调地是单向度的概念解释,这样,语词意义就难免失去释放意义的方向,从而使语词意义的释放不具有准确性而有失偏颇;退一步言,即使语词释放意义的方向是一定的,在释放意义的过程中也仍然难免会呈现复杂性和多样性的格局,由此而带来语词可能具有含义的各异、多义性,这样,导致的后果就是法文语义可能具有含义的宽泛性以及由宽泛性带来的多样性、不一致性尽显,从而影响到法文语义作为刑法解释限度的功用发挥。至于法文语义具有的抽象性,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法律语词不总是给出明确的指示,以致它是需要补充价值的,透气的和含糊的”,{12}对于“大多数法律语词而言,在根本上存在着一个明确的字面含义,这经常是受到怀疑的”。{10}可见,对于法文语义理论而言,法文语义的优点在于其自身的足够宽泛性与抽象性,这使得法文语义足以能担当刑法解释限度的使命;但同时,由于这种宽泛性与抽象性缺乏有效地制约,这使得其优点变成了它经常受诟病的缺点之一。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法文语义理论的最大缺陷应该在于它所提供的限度只是一种模糊性和最广义的限度,这和我们所要深入探讨的具体性和客观性的限度相比,显然是有所欠缺的,曾经就有学者对法文语义的宽泛性和抽象性做过如下批评:可能的语词意义之界限标准是含糊的,且是如此的可任人摆布的,以致完全不再具有实践意义。{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