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限度理论之关系论纲
龚振军
【摘要】
刑法解释限度是
刑法解释所能达到的具体、客观的程度和范围,应具有内在规范性、客观性与确定性的品质,应是质的限度与量的限度的统一体,是事实与规范关系性的限度。
刑法解释限度的三种理论学说中,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由于其自身的特征与独特的适用场域,并不符合
刑法解释限度的特征标准,是不能作为
刑法解释限度而存在的。法文语义理论由于所持的立场不同于
刑法解释限度之立场,加之宽泛性与抽象性的缺陷以及自身限度的虚设性,使得其作为
刑法解释限度不具有真正的合理性。犯罪定型才应作为解释限度予以真正对待。将犯罪定型作为
刑法解释限度,完全符合
刑法解释限度特征之要求,符合刑法规范整体性、系统性的特征,能够更好地处理犯罪定型与法文语义理论、预测可能性理论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刑法解释限度;预测可能性;法文语义;犯罪定型
【全文】
一、刑法解释限度的内涵
刑法解释限度是刑法解释所能达到的具体、客观的程度和范围。在刑法学界,不少学者都是在“界限”的名义下对刑法解释限度问题进行探讨的,如日本刑法学界认为,应该“从法的犯罪定型中去寻求的犯罪定型说,从法条文的语义中寻求的法文语义说……”等各种学说中去寻找刑法解释的界限;我国学者通常在论述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时使用刑法解释的界限。从其所论述的问题来看,实质涉及的是解释到何种程度或范围才是合法解释的问题,换言之,仍然是限度问题。因此,不论是解释限度,还是解释的界限区分,不过是法学术语的表达不同或者是翻译技巧问题,对此,不能作为一个“真”问题予以区别对待。应当指出刑法解释限度有别于刑法解释的边界,边界意味着界限,意味着意义的“点”,而限度不仅含有边界的意义,更深层次地还意味着意义的“度”,包含着解释到何种程度的意味。
刑法解释限度具有哪些内涵,从实践理性的角度来说,关系到对法律规范解释到何种程度或范围的问题,关系到法律规范能否真正实现罪刑法定主义限制刑罚权恣意发动的初衷问题,也关系到法律规范能否真正实现罪刑法定主义的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保护机能的问题。从理论理性的角度来说,关系到法律规范解释的方向性问题,即对于诸多的刑法解释限度学说,我们究竟应该采纳哪一种或者哪一些学说才是符合“真义”的。方向性的问题总是前提性、基础性和根本性的,是不容忽视的。刑法解释限度的内涵与实践理性、理论理性的关系密切,而“理性是某种永恒的、不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观念”{1}和人类的基本思维工具,因此可以这样说,无论从实践理性还是理论理性角度,刑法解释限度内涵的确定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它也必然会与“限制刑罚权的恣意发动”、“保障人权和社会保护”以及“方法性的问题”等关键性概念相勾连。应当指出要全面确定刑法解释限度的内涵并非易事,并且刑法解释限度的内涵也会随着事物本质属性功用的流变而呈现出不同的表达内容。
基于法律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的品质要求,并结合刑法解释限度各种理论学说,笔者认为,刑法解释限度至少应具有如下本质性的内涵。
首先,刑法解释限度应具有内在规范性的品质。刑法解释限度的内在规范性与外在制约性相区分。内在规范性意味着站在解释法律规范的立场,对解释限度进行探求;外在制约性意味着外在因素包括站在遵守法律规范的立场对刑法解释限度的制约,但不是解释限度本身。刑法解释限度的内在限度性或内在规范性的品质,由来于刑法解释限度自身应当遵循的实践理性要求,由来于刑法规范本身更多地作为裁判规范发挥功用的现实理性,也由来于刑法解释限度自身固有的对法律精神探询的规范性立场。现代罪刑法定主义必须兼顾人权保障和社会利益保护的双重机能,这是罪刑法定主义从绝对嬗变为相对的重要价值所在。如果说处于绝对罪刑法定主义时期,“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2}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那么对于现今的法治时代,在我们将法治的形式合理性不断推向实质合理性的今天,对法律精神的探询恰恰符合时代的进步意义。同样,对于法律解释来说,我们的探询也要符合时代的、实质性的精神。[1]而探询这种符合时代的、实质性的精神,外部的立场是不足以担当的,只有求助于内在规范性立场,方能获知。由此,法律解释应持内在规范性的立场作为对这种法律解释限制的限度,这也正是内在规范性立场的限度。况且“从现实的观点来看,刑法规范更多的是起到一种裁判规范的作用,而不是行为规范的作用”,{3}为了更好地实现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恣意发动,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利益的实践理性”,刑法解释限度也理当秉持内在规范性的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