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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限度理论之关系论纲

  

  再次,法文语义理论对形式合理性的强调。法文语义理论强调的是形式合理性优先于实质合理性。法文语义理论可资借鉴的功用,是对文本概念的偏好和对逻辑推演工具的借重,从而反映着规范实证的立场。可以说,正是由于这种功用,在学者们积极主张实现罪刑法定主义的形式,追求法的形式合理性,进而严格限制刑罚权的恣意发动,来保障人权,以实现刑法的安定性时,法文语义理论才受到学者们的挖掘和青睐,从而得以被倡导。因此,法文语义理论的核心价值在于对法的形式合理性的追求,或者说是形式合理性优先于实质合理性。法文语义形式合理性的追求,意味着法文可能具有的最宽含义由来于语词意义的探询,由来于法文明确的字面含义内涵与外延的探询。对于这种语词意义的探询,对于明确的字面含义内涵与外延的探询,从本质上,是“必须以某种方式坚持语词意义的界限的,”{10}换言之,法文语义的最宽含义不论是语言学意义还是规范性意义,都不得超越“明确的字面含义”,都必须坚守“明确的字面含义”之限度。问题是,坚持法文语义的形式合理性即使是正确的,但形式合理性或者明确的字面含义并不仅仅依靠逻辑推演就能获得,事实上,这种形式合理性或者明确的字面含义在更大程度上,是随着实质合理性或法文语义的规范性意义变化而变化的。我们可以从逻辑推演中语法解释规则与规范性意义之间的关系获得这种结论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法文语义的明确字面含义是通过“语法”解释规则得出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语法”解释仅是获取字面含义的工具而已;而在语法解释中所探讨的字面含义,“自然地笼罩着一种一方面追求自然日常语言意义有效,另一方面追求技术—法律的语言意义有效之间的紧张”。法文语义的字面含义与法律规范性意义,法文语义所追求的形式合理性与法律自身的实质合理性,虽然概念上具有对立性但实际上并不存在冲突。法文语义的字面含义的内涵、形式合理性是随着法文语义规范性意义内涵、实质合理性的变化而变化的,充其量,法文语义的字面含义不过是附加于法律规范性意义而已。如此,在日本司法实践发生的窃电案中,法文语义的字面含义——有体物的内涵随着法文语义的实质合理性或规范性意义——为管理可能的物的内涵的变化而变化了,而所谓的“语法解释”的功用,仅仅是将字面含义向规范性意义转变的逻辑分析工具而已。可见,在法文语义理论关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关系上,法文语义固然坚守着形式合理性,但并没有关注到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相互关系,是实质合理性奠定了形式合理性的内涵与外延。基于此种思路,对法文语义坚守的形式合理性,我们有必要做一些修正:在保持法文语义理论对形式合理性追求的同时,要努力使实质合理性对形式合理性的决定关系渗透到形式合理性中,使刑法解释限度真义得到彰显,那就是,刑法解释限度应是在保持法文语义基础上,对实质合理性的探求。这正如有学者在论述包容性法治国概念上的观点:包容性的刑事法治国概念并非将形式的法治国概念纳入实质性的法治国概念之中,而是指在坚持形式的法治国的前提下,将实质意义的法治国概念纳入其中,用后者解释前者,根据后者进一步发展、适用前者。{1}


  

  最后,法文语义理论的意义特点。法文语义理论的特点是“在语言概念的意义领域打转”。{10}解释者解释法律规范的过程,就是探求“立法者在何种意义上与其语言联在一起或者是制定法的语言本身承载何种意义”的过程。{10}这种意义的探求,尽管会由于解释者解释方法的不同和所持主观解释立场抑或客观解释立场的不同,呈现出不同形式的意义,从而表现为最近的意义或遥远的意义,狭窄的意义或宽泛的意义,严格的、受限制的意义或延伸的意义,再或者形式的意义或实质的意义,客观理性的意义或外在语词的意义,纯粹保护利益的意义或关涉社会伦理评价的意义。但不管怎样,它们不会也决不能超越语言内在固有的可能的意义,因为语言可能具有的含义可以无穷丰富,任何形式的意义都完全有可能在解释者手中通过一定的解释途径被包容进法文语义中。可以这样说,意义虽千变万化,但各种可能的形式意义都会包容在法文语义中,而法文语义所包含的可能的意义也都会以上述面孔展现出来,这正好显示了法文语义概括性、抽象性和限度性之所在,因此,也是基于如此考量,有些刑法学者和实务界热衷于将法文语义作为刑法解释限度。


  

  如果说法文语义的特点是在语言概念的意义领域打转,法文语义是通过上述不同的形式意义表现出来的判断是正确的话,再进一步考量,可以看出,法文语义的特点还应该是经常在概念意义对立形式下打转。在法律规定中,我们不能将关系到“男人”的规定延伸解释为还涉及“女人”,将关系到“人”的法律概念解释到戈里娜,{10}法文语义似乎发挥着重要的限度作用。但我们也不难想象,法文语义的可能意义中,或许是呈现为多义的意义的,这种多义的意义往往呈现为一种对立的意义形式,以对立的形式出现在法文语义中,这种对立的形式由于均为法文语义包容,所以无论解释者将法条意义解释为对立形式中的哪种含义可以说都没有超越法文语义的限度。在此意义上,法文语义的限度作用就被虚置,法文语义的限度只是形同虚设而已。经常被列举的例子就是,德国刑法第259条有关替代品窝赃的可能的语词意义。如果对“通过一个非法的行为而获得”概念进行严格意义的解释,则其指直接通过前犯罪者自己的非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相反,如果将那种财物的替代品说成是“通过一个非法的行为而获得”时,这是语言意义的延伸,刑罚与否,可以说都在法文语义的意义限度之内;再比如对制定法经常利用“造成”的意义解释和帝国法院对行为人行为未遂的不处罚的法条解释,可以说都说明法文语义限度的虚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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