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可见,法文语义理论与刑法解释限度的关系体现为:法文语义是探询实质意义上刑法解释限度的起点和基础,是探询实质意义上刑法解释限度的逻辑分析工具。
四、犯罪定型:刑法解释真正的限度
犯罪定型主要是指各法条预想的法的犯罪定型。根据刑法学界有关犯罪定型的表述,笔者认为,犯罪定型一方面应该指事实类型,这种事实类型的存在,才使得构成要件所规定的犯罪类型具有了意义释放的对象;另一方面,犯罪定型也应该指构成要件,这种构成要件的存在,使得不同于构成要件类型的事实类型无法通过构成要件类型进入到犯罪类型中。总之,犯罪定型中的法定类型是无法与事实类型截然分开的,两者总是相辅相成、互为弥补的关系。
这样,我们就较清晰地获知了各法条所预想的犯罪定型的内容或范围,实质上是指事实类型与犯罪类型的相互比较,并通过一定的价值判断所获知的类型。它不仅包括构成要件作为该罪的整体类型,如抢劫罪的整体类型;也包括构成要件要素作为该罪的部分类型,如抢劫罪的构成要素的类型;还应包括这些整体类型和部分类型在事实类型方面的反映,如抢劫罪整体类型和部分类型所开放的事实类型,如以暴力方式抢劫的,在面对事实生活时,其应该包括所有同类的以暴力方式进行抢劫的事实类型。
如前所述,刑法解释限度应具有法定性、内在规范性、客观性与确定性品质,它是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有机统一,是关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关系性的限度。这些特征将为我们判断各种刑法解释限度学说是否值得提倡提供有力的判断依据。这样,根据刑法解释限度的特征,结合犯罪定型的内容或范围并考虑到刑法规范自身的特点,法文语义理论、预测可能性理论与犯罪定型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将犯罪定型作为刑法解释限度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
首先,犯罪定型观点以犯罪构成要件是不法行为的定型为依据,主张刑法解释的限度在于犯罪定型,体现地就是一种法定的、具体的、客观的标准。犯罪定型观点旨在以定型的客观性与确定性来限制司法权的恣意行使,在保障人权的同时,也实现着保护社会正当性利益的功用,体现着内在规范性的品质。犯罪定型观虽然强调着形式的明确性和形式的定型,但如果对犯罪定型观进行一定的修正,完全可以符合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统一要求;况且,在团藤重光那里,犯罪定型的形式化并不排斥也并不意味着停留在对于“定型”的形式解释方面,而是需要从本质的观点出发进行实质性的解释。团藤重光之所以提倡形式定型和形式判断,主要是日本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自身的特殊性使然;犯罪定型作为一种类型,是向事实类型与法定类型互相开放的类型,这种互相开放的类型,决定了犯罪定型必定游走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具有事实与规范关系性的品质。可见,犯罪定型作为刑法解释限度,是完全符合刑法解释限度特征之要求的。
其次,将犯罪定型作为刑法解释限度,符合刑法规范整体性、系统性的特征。刑法规范虽是由一系列相关的词语、词组等要素组成,但刑法规范毕竟体现为对整体性犯罪行为的定罪与刑罚,因此,与孤立的词组、词语所体现出的法律规范精神相比,刑法规范更体现为整体性、系统性的特征。即使对于孤立的词组、词语而言,在规制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时,其也并不像强调法文语义的概念学说那样,是对词语、词组概念本身封闭性、孤立性和区隔性的理解,相反,而是对概念本身关联性、开放性和类型化的理解,因此刑法规范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时,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涵盖性。如我国刑法第16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该条文表述的主体是“董事、经理”,而没有明确指出厂长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如果从董事、经理孤立的词语来理解,其不可能包涵厂长在内;但如果联系该条的国有公司、企业来理解,则厂长是应该包括在主体范围之内的。{14}可以这样说,无论从单个词语、词组本身来看,还是从整个法条本身的关联性来看,刑法规范都应该是一种整体性、系统性、关联性的规范。对于整体性、系统性、关联性的法律规范而言,根据系统理论,主张刑法解释限度为犯罪定型的类型理论,由于强调地是规范的整体性、关联性和类型性,可谓正好符合刑法规范的这种特征。这样,将刑法解释限度定位于犯罪定型,也就具有了系统论的依据,是符合规范自身特征的。
最后,将犯罪定型作为刑法解释限度,能够更好地处理犯罪定型与法文语义理论、预测可能性理论之间的关系。从法文语义理论与犯罪定型之间的关系来看,除了在概念与类型方面有所区别外,(这种区别也并不是绝对的,实质上,概念与类型在解释规则内涵的过程中是相互转化的)两者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法文语义理论是就刑法解释限度的最宽限度而言(宽至自身),而犯罪定型观点则是就刑法解释限度在法文语义的基础上并结合国家、社会的预测可能性与国民预测可能性进一步挖掘、深化的限度,是对法文语义的最宽含义进一步具体化、客观化的过程。这种过程,体现着法文语义与犯罪定型在解释限度问题上的宽泛与具体、限度本身与限度标准的关系,由此,犯罪定型观点具有能将法文可能的最宽含义进一步具体化、客观化的功用,能进一步挖掘刑法解释“真”的限度应该作为刑法解释限度予以真正对待。而法文语义尽管也是不可逾越的边界,但在揭示刑法解释限度问题上不过是限度某阶段中的逻辑推理起点,充其量是一种逻辑分析工具与解释的起点和基础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