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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究竟侵害了什么?

  

  第2条第1款重申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权益”;第2款列举了18项“权益”,但均称权利。权利与权益有什么区别呢?


  

  《侵权责任法原理》一书对侵权对象作了系统的阐述:“传统侵权责任法仅仅对民事权利的侵害提供救济,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受侵权责任法保护的不限于财产权和人身权等民事权利,还包括一些合法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必须通过对侵权行为作扩张解释:侵害的‘权’不仅包括民事权利,而且包括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学者一般认为,权利与其他法益有划分之必要,权利仅限于指称名义上被称做权利者,属于广义法益的核心部分,其余民法上的利益均称其他法益。


  

  民事法益有两层含义,首先指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其次指独立于民事权利但仍然受到民事法律保护的财产或人身利益。这里研究的是后者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对象问题。民事法益具有类似民事权利的某些属性但又有不同于民事权利的特征,部分民事法益可能上升为民事权利而另一部分则只能以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形态存在。[1]


  

  这一观点就是通说的观点,可概括为:民法之侵权即侵害民事法益,包括民事权利和尚未“上升”到权利的受民法保护的利益。据此,《侵权责任法》之“权益”,应指权利和尚未“上升”到权利的法益。


  

  二、通说权利外之“民事法益”


  

  《侵权责任法原理》列举了法律保护的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侵害法律所保护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可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此处讨论的财产利益主要是指尚未被民事法律规范确定为民事权利类型的财产利益,可称为狭义的财产利益,如纯粹经济损失。虽然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尚未确认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但在部分国家的判例中已经确立。狭义的人格利益主要是指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此外还包括胎儿的人格权益、死者的人格利益以及民事主体对特定纪念物品所享有的精神利益。”[2]


  

  据此,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包括:(1)狭义财产利益,如纯粹经济损失;(2)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据该书介绍,此处精神利益是指“精神损害反射出来的利益种类”,包括家庭的伦理亲情,对善良风俗的情感、宗教情感、对固有自然和文化环境的情感;[3](3)胎儿人格权益;(4)死者人格利益;(5)民事主体对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利益,此处指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4]其中的胎儿人格权益和死者人格利益,即学界所谓“人身权延伸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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