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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究竟侵害了什么?

侵权行为究竟侵害了什么?



权利外“法益”概念质疑

李锡鹤


【摘要】法律是行为规范,只规范行为,包括积极行为规范和消极行为规范,前者即权利、权力,后者即义务。义务是权利和权力的逆向表述。法律规定权力的唯一宗旨就是保护权利。规定权利意味着必须规定权力。在本质上,法律就是对权利的规定,权力和义务均可视为权利的间接规定。权利主体行使任何权利,均是对自己人身的支配。广义的人身自由权等同于权利,狭义的人身自由权即有名权利外之权利。但人身自由权表示不定向之自由,必须通过具体行为,即定向之人身自由方能行使。定向之仁身自由权即传统民法之能权。称法律确认的无名行为资格为能权不违反逻辑,称其为权利外“法益”则违反逻辑。
【关键词】侵权;权利;利益;法益;权利外法益
【全文】
  

  一、通说的侵权对象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据此,《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对象是“权益”。可以推论,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权益”,通称侵权行为的“客体”。


  

  在文义上,行为对象指行为的承受物,有不同类型:(1)行为人不可作用,如小偷盗窃之他人家中财物。(2)行为人可作用,又可分为:①行为人可作用不可支配,如借用人之于借用物,承租人之于租赁物。民法之支配与作用有别:作用指一事物对他事物之影响。支配指主体在对象上实现自己的意志,只服从法律,不服从任何他人意志;实现他人许可自己实现的意志仅是作用,不是支配。②行为人不仅可作用,而且可支配,如物权人之于标的物,著作权人之于作品。不同类型反映不同法律关系,应用不同概念表示。


  

  民法中客体称民事客体,表示民事领域客体。主客体是相对概念,民事客体相对于民事主体,即民事领域之主体。民事主体与民事客体关系只能是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唯主体方有客体,严格地说,所谓行为客体,应为行为人客体之简称,即行为人可支配对象。上述诸例中,第1类和第2类之①均非行为人客体,应称行为对象,不应称行为客体。第2类之②是行为人客体,可简称行为客体。


  

  《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括、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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