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度学者阿玛蒂亚·森的“E-映射”理论,“交换权利映射分别为每一个资源禀赋组合指定了一个交换权利集合,它由备选商品(alternativecommodity)的组合构成。”{16}当公民个体在上述给定函摄内,无法获得满足维系其生活所最低需要的商品,诸如食物、住宅、健康、教育、就业等时,国家必须为其提供积极的社会权给付义务。在具体实践当中,国家对这种最低商品需求的衡量,往往需要通过“贫穷线”(povertyline),即维系最低生活水准所得加以实现。质言之,我们认为任何公民及其所在家庭,只要其生活状况处于“贫穷线”以下,且符合没有扶养赡养人或虽然有扶养赡养义务人但义务人却没有扶养能力或无法得到扶养赡养之限制条件,其都有权成为国家社会权“最低核心”给付义务的受助主体。
(一)关于“贫穷线”基准的测量与贫穷的认定
对于低收入即贫穷的界定,必须以“贫穷线”订定与测量为前提与基础。根据学者芮恩(Rein)的研究,贫穷可以从生计维持(subsistence)、不均(inequality)、及外部形式(externality)等三个面向加以确认。其中,生计维持指的是维持健康与工作能量的最低食物需求,亦即是维持生存与生理效率的最低需求。不均是比较不同所得群体的差异产生的。基本上,贫穷是社会所得阶梯中居于最低的底层。外部形式是贫穷的社会结果,而较不是贫穷本身的需求。{17}针对上述贫穷概念的三重面向,目前学界已形成预算标准法、社会共识途径、以及行为途径等多种“贫穷线”订定方法。然依笔者之见解,其不论采用何种订定方法,都必须考量社会能力与欲望的动态平衡。在当前中国,由于经济尚未处于高度发达,资源稀缺性还永续存在,因而在法律上,任何公民都无法奢望国家对其给付生活必需品之外的东西。对“贫穷线”的订定,我们必须以生计维系作为其首要考量,尔后才能辅之以对“不均”等因素加以考虑。
在具体实践当中,我们认为可以借鉴美国奥珊斯基(MallieOrshansky)的经济饮食与恩格尔系数法、以及日本最低生活费用列举法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贫穷线”订定方式,在制度上为确保社会权国家“最低核心”给付义务良好履行奠定基础。具体来说,国家可以综合考虑并订定如下规则:其一,“贫穷线”=饮食费用/恩格尔系数。其中,饮食费用的计量应考虑到消费物价指数(CPI)、以及足以维生的营养需要,且依年龄、性别加以精确地计算。例如,在中国农村,依据“成年男性居民(18-59岁)平均每天须摄入能量2600kcal、以及成年女性居民(18-59岁)平均每天须摄入能量2200kcal”的研究数据,并结合日常生活中各种基本食物所函摄的能量基数,我们即可计算出以上人员每天所须摄入的食物总量。此时,我们若再辅之以同时期消费物价指数,即可计算出中国农村成年男女年均所需饮食总费用。其二,承前所述,国家对社会权“最低核心”给付义务的履行主要涵括生活扶助等七个方面的内容,但一般说来,一个家庭或个人不可能同时接受以上所有扶助。在具体实践中,有关贫穷的计算法则主要体现为:收入认定额(包括收入评价额和财产的收入换算额)<贫穷线(包括生活支出、住宅支出、教育支出、医疗支出)。其中,收入评价额由实际收入减去因家庭特征的支出和劳动收入的扣除部分算得。同时,在财产的收入换算额计算中确定各种财产的总额,在此基础上减去基本扣除额和负债,剩余金额乘以各种财产的收入换算率算得。{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