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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核心:国家社会权给付义务的裁量控制

  

  (二)作为“健康的最低生活水准”层次的医疗扶助方式与额度


  

  由于社会权所预保障的最低生活水准,不单是为了满足衣、食、住等最低生活所需,同时在精神和肉体方面,其还必须保证个体达到一定的健康水平。因而,依据人权保障的全面均衡原则,国家在履行上述最起码的生活、以及住房扶助义务的基础上,还须对其承担维系健康之最低生活水准所必需的医疗扶助义务。


  

  具体来说,国家在当上述生活扶助对象生病或受伤时,以及特定个体因支付医疗费而使其生活陷入“贫穷线”以下时,必须为他们提供积极的医疗给付。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关于医疗扶助的规定,基本上都是将其作为医疗保险体系的补充。即公民个体或家庭只有在没有能力参保、以及仅靠医疗保险不足以弥补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国家才有义务对其承担相应的医疗扶助义务。而对此,中国也不例外。在现阶段,我国关于公民健康权的保障,在农村主要体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城镇则主要体现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于上述医疗保险制度,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系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强制参保外,新农合、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都系按照个人或家庭自愿自费的原则参保的。如此,在现实操作中,就很可能出现以上家庭或个人因经济拮据等原因而无法或不愿参保的情形。对于此类情形,笔者认为国家必须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使用医疗扶助资金以帮助其垫平基本参保费用,确保其跨过医疗保险报销门槛。


  

  而除此之外,对于已经参保的人员或家庭,由于以上医保制度设计基本上都设置了起付线、封顶线和共付比等内容,因而国家在履行医疗扶助义务时,必须与上述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即国家必须视具体情况设置如下医疗扶助规则:第一,对那些无法维持第一层次之“最低生活水准”、且其医疗费未达到医保起付线的人员或家庭,国家应当为其支付医保起付线以下的全部或绝大部分医疗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治疗费、基本药物费、住院费等;第二,对于那些已经获得医疗保险报销,但其报销比例或数额不足以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国家应当依据其扶助能力、及具体情形,针对性地采取相关扶助措施。例如,国家可以区别对待住院就诊、一般门诊、以及大额门诊等,针对不同情形设置不同额度的扶助标准,以保证其达到健康生活所需;同时,对那些超过封顶线的自负费用仍较重的扶助对象,国家还应当给予额外扶助,以最大可能尽量降低其医疗费用负担。


  

  (三)作为“健康且文化性最低生活水准”层次的教育扶助方式与额度


  

  公民要维持健康的最低限度生活,还必须以一定程度的文化性作为支撑。因为,“更好的教育和医疗保健不仅能直接改善生活质量,同时也能提高获取收入并摆脱收入贫困的能力。教育和医疗保健越普及,则越有可能使那些本来会是穷人的人得到更好的机会去克服贫困。”{23}由此所课赋予国家对受教育权的“最低核心”给付义务,要求国家必须为那些因贫穷而无法维系最低维生水准者,提供最起码的教育或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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