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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论

  

  传统诉权理论将诉权与诉权旨在保护的权利紧密地连接在一起。法国传统诉权理论把诉权与主观权紧密结合,认为:“诉权是权利的延伸,是处于运作状态的权利本身”。[7] (P43)德国传统诉权理论以“私法诉权说”、“权利保护请求权说”为代表,主张“诉权是实体请求权在诉讼领域的延伸或变形。诉权以实体权利存在为前提。”传统诉权理论遭到无法自圆其说的质疑,有时会陷入理论的怪圈。例如,消极确认之诉的原告在诉讼前不享有诉争权利,与被告之间也不存在需要保护的法律关系。另外,还有一些司法判决使“潜在的权利或关系”最终成形,例如反不正当竞争之诉,这种情况下的原告在诉讼前也没有实体权利。


  

  现代诉权理论否定了传统观点,认为传统诉权理论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现代理论把诉权视为一种客观的、基本的和普遍的权利。在法国,它表现为诉权与主观权的分离,即诉权作为“纯粹的请求权能(Pure facultéàla demande)”而独立存在。《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30条采纳了以莫图尔斯基Motulsky为代表的现代诉权理论,即把诉权定义为“对于提出某项诉讼请求的人,诉权是指其对该项请求之实体的意见陈述能为法官所听取,以便法官裁判该请求是否有依据的权利。对于对方当事人,诉权是指辩论此项诉讼请求是否有依据的权利。”在德国,现代诉权理论表现为“抽象诉权说”、“本案判决请求权说”、“司法行为请求权说”,主张诉权与实体请求权完全分离,并把诉权与宪法权利连接。乃至出现“诉权否定说”,认为诉权不过是“国家诉讼制度的主观投影,是如下事实的反映,即国家从国家的立场运行诉讼制度,当事人服从国家对司法的管理权和裁判权。”[8] (P177)


  

  现代诉权理论招致很多批评,最大的问题是导致诉权内容的涣散,也导致诉权概念的意义部分缺失。实际上,将诉权与实体主观权或实体请求权严格区分,这种做法并没有真正解决“当事人因何可以提起诉讼”的问题,只是把理论战场从诉权转向了诉的利益。[9]部分学者对诉权与权利分离的观点产生怀疑,他们认为诉权很难与实体权利完全分开,诉权与权利的分离不会带来任何好处。诉权与实体权利之间是一种不对称的“扭曲关系”。[10] (P522)法国现代程序法理论也已经坦然接受了这种扭曲关系,即存在“有诉权但无权利”,甚至还存在“有权利但无诉权”。


  

  五、结论


  

  在罗马法的各个特征中,最引人瞩目的可能是它的“一体化”(lu, nion intime)特征,罗马法的思想与形式、理论与实践是“内在统一”的。这种“一体化”特征尤其体现在诸如契约行为等民事法律行为与罗马法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上,亦即实体权利与诉权的关系上。“一体化”或“内在统一关系”是研究罗马法诉权理论的不二法门。实体权利与诉权的“内在统一关系”并不简单表现为“实体权利是诉权的依据”,也不是简单的“诉权是实体权利的来源”,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唯一绝对。在某些“诉”,实体权利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必要前提和依据;在另一些“诉”,当事人行使诉权只需要根据某些事实,而不需要凭借任何先在的权利。某些“实体权利”是由立法规定的;而另一些“实体权利”则是通过“诉权”而创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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