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独特的罗马司法制度,借助罗马式的司法权配置,这种看上去极不稳定的“内在统一关系”在罗马司法史上并没有造成公众不满,也没有招致法学家的广泛批评。相反,诉权与实体权利的这种不稳定的“内在统一关系”却实实在在地成为罗马法得以自我完善和进化的源动力。当罗马帝国被君主专制政体把持,尤其是在优士丁尼编订《国法大全》后,诉权与实体权利的“内在统一关系”被彻底打破,司法权变成君权的傀儡,当事人诉权变成君主立法的附庸。罗马法的活力就此终结,在其后的几百年里,我们再也找不出罗马法有任何值得称道的进步。古典时代的司法制度见证了罗马法的辉煌时代,培养了繁荣的古典法学理论;古典时代的罗马法诉讼程序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它推动了罗马法的繁荣与进步。在古罗马流传下来的著作片段中,我们清晰地看到许多罗马法学家对古典时代的赞美与怀念。
罗马法诉讼程序并非一堆毫无价值的故纸,它曾经为罗马创造并长期维持了公平的司法体制,也为罗马法“诉权”的发展和完善创造了有利条件。
【作者简介】
巢志雄,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
【注释】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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