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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论

  

  三、“诉”的演变


  

  古典时期的罗马民事诉讼程序分为“法律审”与“事实审”两个部分:裁判官在法律审中为案件确定诉讼程式,为事实审的法官提供审判模式;法官则在事实审中查明事实,根据裁判官确定的程式作出判决,而事实审的法官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从具备法官资格的人中自行挑选的。自罗马王政时代起,罗马司法的分权模式持续了一千多年,它经历了罗马王政时代、罗马共和国时代、罗马帝国时代前期,直到最后被罗马君主专制破坏、歪曲和扼杀。


  

  罗马法的悲剧发生在君主专制时代。有一种被称为“法律科学”( la science du droit)的思潮在罗马帝国前期开始孕育,其核心理念在于使罗马法体系化和统一化。这种思想十分契合君主的意志,因为罗马君主希望成为立法和司法权的唯一来源。在这种理论导向和政治环境下,古老的裁判官法和由裁判官掌握的“司法权”不合时宜,它开始被误解、扭曲,最后被贯彻君主意志的“非常审判”取代。罗马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的重大转型成为罗马法走向衰落的标志。


  

  非常审判的庭审过程没有任何程式,也没有任何严格意义上的“法庭辩论”(litis contestatio)过程。这与程式诉讼的“事实审”过程相差极大,双方当事人无法在非常审判程序中进行直接的、面对面的诉辩。[6] (P15)非常审判的判决可以是给付某物,也可以是支付赔偿金,判决的执行方式也非常灵活。裁判官有权主动介入,强制执行由他做出的判决。“缺席审判”( in contumaciam)首次出现在民事诉讼程序中。[1] (P414)诉讼当事人在一次或多次传唤仍不到庭,仍不履行参加诉讼的义务,裁判官可以迳行查明案情并做出判决。但是,裁判官能否因诉讼当事人拒绝出庭而在判决书对他处以罚金,我们无法给出确定的答案。(注:Aulus Gellius,XI,1.)


  

  非常审判的兴起与罗马的君主专制体制的建立密切相关。非常审判程序的新型的“裁判官”实际上是罗马皇帝在司法领域的代表,代表皇帝行使“司法权”。由于罗马皇帝全力推动司法改革,全力推动诉讼程序的转型,导致非常诉讼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以至取代程式诉讼作为普通程序的地位。同时,新型的“裁判官”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审判权,裁判官以国家名义开展审判活动,完全以市民法为依据,并且有极大的主动调查权。伴随着广泛的蔑视与偏见,罗马古典时代的程式诉讼程序迅速衰落。程式诉讼的裁判官和法官也同时退出了司法舞台。建立在对法官个人的信任和法官职业声誉之上的古代审判模式,被以新“裁判官”为代表的国家司法模式取代。古典时代的司法模式所具有的与生俱来的生命力和活力,在戴克里先(Diocletiano)颁布的敕令里,完全被摧毁了。(注:程式诉讼首次被整体性地废弃,是在罗马皇帝戴克里先在位时期(公元284年-公元305年在位)。戴克里先在位期间在军事、政治和经济方面实行了许多重大改革,恢复罗马皇帝的绝对权威,正式建立了罗马君主专制制度。)非常审判成为民事司法的排他性的普通程序;在强大的国家审判权面前,当事人诉权的空间也被极大地压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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