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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的冲突与协调

  

  2.人格权冲突就是人格利益冲突


  

  利益是权利的客体。财产权的客体是财产利益,人身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不同的权利客体即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发生碰撞和矛盾,就产生了权利的冲突。因此,权利的冲突就是利益的冲突,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即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或者财产利益与相同的利益或者不同的利益发生冲突。人格权冲突就是人格利益与其他人格利益或者其他利益之间的冲突。


  

  研究人格权冲突,是要研究人格权与其他权利或者与人格权行使之间的冲突,因此,研究人格利益冲突首先必须研究人格权本身的人格利益冲突。财产权利是以物质利益因素为客体的权利,但是并不能忽视其包含的精神利益因素。一方面,在特定的财产之上可能包含着权利人的人格利益,这种人格利益表现为精神利益。人格权是以精神利益为主的权利,但是也不能忽视其中所包含的财产利益因素。人格权的客体主要是精神利益,即物质性人格利益和精神性人格利益,这些利益的基本内容是精神利益。但是,有些人格权具有明显的财产利益因素,例如肖像权、信用权和名称权中,都具有确定的财产利益。即使在没有明显的财产利益因素的人格权中,例如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性自主权等,在其受到侵害的时候,也都可能造成财产利益上的损害。


  

  在发生冲突的人格权中,实际上冲突的就是这些人格利益。在前述生命健康权与财产权发生冲突的案件中,实际上冲突的是银行员工的生命健康这种人格利益与企业的财产利益。在隐私权和知情权之间发生的冲突,是隐私“瞒”的利益和“知”的利益的冲突。


  

  当公权利与人格权发生冲突的时候,是公权利载负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众利益以及个人的公的利益与民事权利所体现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以及财产利益发生冲突。例如采访权与被采访人的人身自由的冲突,新闻批评权与受批评人的人格权的冲突,就反映了社会利益与个人的人格利益的冲突。


  

  3.人格权冲突也是价值冲突


  

  所谓价值,在研究人格权冲突的领域中,实际上就是对权利的客体即人格利益的判断和认识。


  

  诚然,“价值就是一种主观认识。就是生活在我们这个地球上的人对这个地球上的各种各样的事物的一种认识。这种认识包含着对事物的认识、理解、思考、判断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一些理念”{1}。但是,在具体到人格权冲突的问题上,实际上集中在人们对人格权的客体即人格利益的判断上,那就是,不同的利益之间究竟孰轻孰重。在发生人格权冲突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权利所体现的人格利益高于另一方当事人权利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基于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载负的人格利益的价值判断不同,因而产生人格权冲突。至于第三者或者社会对此价值判断的判断,则是协调人格权冲突的基准。例如,物质型人格权高于精神型人格权{9},物质性人格利益高于精神性人格利益。


  

  至于价值判断何以会出现共同认识和不同认识,刘作翔先生同样说得很精彩:“由于人类是一个类存在物,因而在认识上存在着趋同性、统一性和同一性,人类才得以交往和相处;但同时,又由于人类是一种由一个一个的个体组合而成的类存在物,是一种以个体方式而存在的存在物,因而在认识上存在着差异性、不同性甚至对立性。”{1}正是这种认识的差异性、不同性或者对立性,才导致了人格权冲突的发生。不过,要指出的是,刘作翔先生认为“这种冲突的产生和发生,并不纯然是由于认识上的不同,它有时候要附着于客观的利益上的因素”,略有一点不足,那就是,不是有时候要附着于客观的人格利益上的因素,而是都要附着于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利益之上。如果没有人格利益的冲突,就不会存在价值上的冲突。


  

  还是要说到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的案例上来。在财产利益和人的生命利益、健康利益之间孰轻孰重,不言而喻当然是后者。这是一般的社会判断,也是人类的基本共识。但是,在不同的个体而言,并不是都能做一样的判断。在姚某所在银行的领导者看来,财产的价值高于人的生命价值,尽管他们有一个极为“华美”、“漂亮”的理由,那就是“国家财产”是神圣的,员工应当为了保护国家财产而奉献生命,因而姚某的行为是应当受到谴责的。而我们为姚某行为找到的“淳朴”的、“朴素”的理由则是,人格利益高于财产利益,况且姚某的行为并不是失职,而是由于她的机智保全了更大的国家财产利益。貌似“左”的价值判断,正是几十年来“左”的思想的沉重积淀!


  

  因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在人格权冲突的背后,利益冲突是其实质,而价值冲突则给民法协调人格权冲突提供了基本的判断依据。


  

  (三)人格权冲突的普遍性


  

  很多学者都在研究权利冲突的原因,我也试图作过努力,但是后来放弃了这个努力。我想,研究人格权冲突的立足点,是要防止人格权冲突、减少人格权冲突。可是,人格权冲突会防止、会减少吗?结论是否定的,其理由就是:人格权冲突是普遍的。正像学者所言,权利边界完全清晰,权利冲突荡然无存,只是展示给人们的一幅美好蓝图,但“现实难以尽遂人愿。权利边界清晰化进而无权利冲突的美好蓝图,总被权利冲突的必然性所打破:权利边界构造手段经常失灵;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存在紧张关系;法律解释的非客观性。”{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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