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人格权的冲突与协调

  

  二、人格权冲突的基本理论


  

  (一)人格权冲突的概念


  

  人格权冲突是权利冲突的范畴。有些学者认为,权利冲突就是权利的相对性问题,在现代社会,权利相对性是一种极其普遍的法律现象{8}。有的学者认为,权利冲突是指合法性、正当性权利之间所发生的冲突。通常来讲,人格权冲突发生于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团体、个体与国家之间,也可能发生于团体与团体、团体与国家、国家与国家之间{1}。也有的学者认为,权利冲突,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的实现不能并存的状态,权利冲突大多是因为法律规定的权利边界不明确而导致的不和谐和矛盾状况,或者是在权利行使中而发生的利益冲突{9}。


  

  事实上,权利冲突是市民社会的普遍现象,自从有市民社会就存在权利冲突,而不是当代社会才发生的问题。在市民社会,法律从各个方面赋予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使民事主体在各个方面充分地享有各种不同的民事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个体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行使,无疑要涉及其他个体民事主体的权利问题,甚至涉及其他主体的公权利问题,因而发生权利冲突乃至于人格权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即使在市民社会的民事权利之间,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例如,在不动产所有权和用益权的行使中也会发生权利冲突。相邻一方的权利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有时候就会妨碍或者妨害相邻另一方权利人的权利行使。不过,民法对于这样的权利冲突早就有确定的处理规则,即相邻权规则。可见,民事权利的冲突早已不鲜见,并有成熟的协调解决规则。问题在于,对于人格权冲突,由于“二战”之前没有予以高度重视,因而在今天发生人格权冲突时,就没有成形的规则可以适用。


  

  在研究上述对权利冲突概念的界定中,用权利相对性来界定权利冲突的概念,有一定的道理,但还不够准确。因为权利相对性是权利行使的一个原则,实际上是权利冲突的一个协调原则。用合法性、正当性来界定这个概念也有不妥,因为这仅仅是指出了发生了冲突的权利的属性。界定权利冲突的关键在于说明冲突,而不是说明权利。


  

  权利冲突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与其他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所发生的冲撞和矛盾,因而使两个权利的实现不能并存的民法现象。人格权冲突则是人格权主体在行使人格权的时候,与其他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所发生的冲撞和矛盾,两个权利的实现不能并存的民法现象。理解人格权冲突的要点是:


  

  第一,人格权冲突是发生在市民社会的民法现象。在其他领域中也会发生权利冲突的问题,但这不是民法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因而我把人格权冲突局限在市民社会领域。既然如此,人格权冲突应当发生在市民社会,是民法必须解决的问题。


  

  第二,人格权冲突是权利和权利之间所发生的冲撞和矛盾,而不是其他问题。发生冲撞的是权利,权利应当是合法的、正当的权利;冲撞和矛盾,是指权利的实现在某些方面发生对立,因而使双方权利人之间产生利益上的对立,因而使冲突的权利的实现不能并存。


  

  第三,发生人格权冲突的,是人格权与其他权利。其他权利,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其他公权利,而不仅仅是指人格权之间的冲突。所谓其他公权利包括一切公权利,甚至包括社会公共利益。


  

  (二)人格权冲突的实质


  

  研究权利冲突的实质,是要揭示权利冲突的本质,发现权利冲突究竟是什么东西在冲突。同样,在研究人格权冲突的时候,只有揭示了人格权冲突的实质,才能够真正认识人格权冲突这种现象,真正在法律的层面解决对人格权冲突的协调立场和方法。


  

  1.权利冲突实质的一般表述


  

  刘作翔先生在他的文章中以马克思的论述为基础,提出了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1}。我同意这个观点。在他的观点的基础上,我再作以下说明。


  

  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10}这一论断极其准确地揭示了权利的制约因素,同时也说明,权利的制约因素其实也就是人格权冲突的实质。在市民社会发生着的各种权利的冲突,无一不是社会的经济结构所反映的经济利益—因素以及社会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所反映的价值因素的冲突。


  

  在一个权利的背后,有两个决定、支配权利的因素,这就是利益因素和价值因素。利益因素是由社会经济结构制约的因素,表现为物质利益因素和精神利益因素。决定、支配权利的最主要因素是利益因素。同样,权利的价值因素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它是由社会的文化发展所制约的因素。有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所决定的社会文化,必定形成与其相适应的价值需求和价值观。这种价值需求和价值观直接决定着和影响着权利。在不同的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实质上就是不同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背后的利益因素和价值因素发生了碰撞和矛盾,形成了权利的碰撞和矛盾,人格权冲突由此而生。因此,刘作翔先生的以下结论是对的,那就是:“利益代表了客观的根由,价值代表了主观的需求。权利是不同的利益和不同的价值的体现和产物。权利的实质是如此,权利冲突的实质也是如此。”{1}


  

  不过,在人格权冲突的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之间并不是完全同等的。利益冲突是人格权冲突的主要方面,而价值冲突是利益冲突的折射或者反映。其理由,就是利益决定于社会的经济结构,而价值取决于社会文化发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